文件名称 | 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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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00-12-25 18:17:56 | 发布日期 | 2000-12-25 18:17:56 |
生效日期 | 2000-12-25 18:17:56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00〕40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发 |
发文年份 | 2000 | 文件顺序号 | 40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0914661503875671.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政府机关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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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通知
(黄政发〔2000〕4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应市场化与社会化,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体现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新职工新制度、老职工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建设的住房,下同)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发放年限不足25年的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剩余年限内逐月计发,但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25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计发,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住房补贴尚未计发完毕,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5、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
基准补贴按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合理负担价的差额计算。职工合理负担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2001年职工基准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
2001年职工工龄补贴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每平方米5元计算。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下列公式计算: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160元/M²×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25年×2000年(含)前实际工龄(最多不超过25年)+工龄补贴5元/M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最多不超过25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不足25年的,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基本工资×18%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下列公式计算: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160元/M²×未达标面积÷25年×2000年(含)前实际工龄(最多不超过25年)+工龄补贴5元/M²·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最多不超过25年)×未达标面积
不足25年的,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基本工资×18%×(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含应分摊的公共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基本工资的18%计发。
(四)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及按月补贴占基本工资的比例将根据职工工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每1~2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基础教育单位的主要来源是:原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同级财政按差额拨款的比例列入预算拨付,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解决。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相关配套政策
(一)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根据国家、省、市房改文件精神,公有住房租金适当调整(具体调租办法另行文)。
(二)对职工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可继续按现行房改政策向现住户出售,但一次性付款折扣由目前的17%调整为15%,售房截止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自建住房。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单位职工出售。
五、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长期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变革,政策性很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确保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才能颁发实施。
(三)严肃房改纪律。房改、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物价、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除责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本人、住房情况证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相应处分。
(四)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可参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各自经营状况、可转化的资金量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五)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职工月标准工资
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附件1:
职工月基本工资
单位性质 | 基本 工 资 构 成 |
机关、团体 | 基础工资、职务(岗位) 工资, 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
事业单位 | 职务(岗位)工资、津贴 |
企业单位 |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含津贴、奖金及加班工资) |
附件2: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职务 | 事业单位应聘 专技职务 |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 住房面积标准 (平方米) | |
技术工人 | 普通工人 | |||
科级以下 | 员级、助理级 | 高级工以下 | 25年以下 | 75 |
科 级 | 中 级 | 高级工、技师 | 25年以上 | 85 |
县 级 | 副高级 | 高级技师 | 100 | |
地 级 | 正高级 | 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