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黄石市文艺奖评奖试行办法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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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4-05-29 16:04:42 | 发布日期 | 2014-05-29 16:04:42 |
生效日期 | 2014-05-29 16:04:42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14〕24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发 |
发文年份 | 2014 | 文件顺序号 | 24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办法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30919582712815909.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无特定对象个人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 |
体裁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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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市文艺奖评奖等四个试行办法的
通 知
(黄政办发〔2014〕2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文艺奖评奖试行办法》、《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试行办法》、《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试行办法》、《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扶持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9日
黄石市文艺奖评奖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石市文艺奖是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文艺最高奖。
第二条 黄石市文艺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激励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三条 黄石文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黄石市文艺奖评奖范围包括文学类作品(含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散文、诗词、报告文学、纪实文学、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舞台剧剧本、文学评论、艺术评论、民间文学)、艺术类作品(含舞台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等。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黄石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或是黄石地区之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但版权属于黄石的文艺作品。
(二)申报参评作品必须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正规文艺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艺作品,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单篇)、短篇小说集(单篇5000字以上)、散文集(单篇5000字以上)、诗歌集(长诗500行以上)、纪实文学集(单篇5000字以上)、长篇报告文学、评论集(单篇3000字以上)、剧本集(单篇)、民间文学作品集;首次公开上映(播放)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电影电视均含动漫类作品);首次在市级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公开演出,或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播映,或在市级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各类戏剧、音乐、舞蹈、曲艺节目;在市级专业展览、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各类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展览、竞赛中入选、获奖的各类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三)参评作品时间以当年评选要求为准。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黄石市文艺奖设优秀奖和提名奖两个等级,分为文学类和艺术类两个类别。
第七条 凡在本届评奖规定年限内获国家级、省级主办的奖项(见《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试行办法》)的文艺作品授予黄石市文艺奖荣誉奖,不再参与黄石市文艺奖的评奖。
第八条 黄石市文艺奖文学类包含文学作品(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散文、诗词、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舞台剧剧本)、评论(包括文学评论、艺术评论)、民间文学。
第九条 黄石市文艺奖艺术类包含舞台剧、影视剧、音乐(声乐、器乐)、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舞剧、国标舞等)、曲艺(包括相声、快板、评书等)、美术(包括中国画、素描、油画、水彩、版画、连环画、雕塑、民间工艺美术作品等)、书法(包括真、草、隶、篆等形式的书法作品、篆刻作品)、摄影(包括人物、风光、静物等摄影艺术作品)等。
第五章 申报及评奖程序
第十条 黄石市文艺奖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相关单位及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届申报参评作品情况,分类组织专业评审小组以无记名方式对申报参评的作品进行初评,提出获奖的候选作品。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对各专业评审小组提出的候选作品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选出获奖作品。
第十二条 经评选出的获奖项目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众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并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对获奖的作品,由黄石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和各专业评审小组成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有抄袭剽窃和其他侵犯著作权或弄虚作假、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奖公正性等行为,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每评审年度可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黄石市文艺奖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从黄石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和优秀文艺人才,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黄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审、立项工作。对于重大项目,或预估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可临时研究决定立项。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黄石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作品和重大现实题材文艺作品。
第五条 黄石地区之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且版权属于黄石的反映黄石题材的原创文艺作品和重大现实题材文艺作品。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主要包括文学作品(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戏剧剧本、影视剧剧本 )、艺术作品(舞台剧、广播剧、影视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民间艺术等艺术门类)。
第七条 扶持的文艺作品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具有时代感和吸引力,能够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八条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开展黄石市重点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受创作主体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请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扶持项目,负责对扶持项目的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每年一月,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申报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公告,接受社会申报,启动年度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预估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可临时动议研究决定立项。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可邀请国内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也可委托权威性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立项。申报者填写《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资助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申报文学创作项目的,须提交作品详细内容提要、故事梗概6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二)申报舞台剧项目的,须提交剧本6份。
(三)申报影视剧(含动漫)创作摄制项目的,须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示备案制度的要求,提交剧本或每集详细梗概6份。
(四)申报广播剧项目的,须提交主题创意综述和剧本。申报歌曲项目的,须提交曲谱6份及发表或获奖证明。
(五)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 初审。市直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经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各县(市)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须经县(市)区委宣传部初审。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复审。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汇总,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确定扶持项目。根据专家复审的意见,经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扶持项目的额度后,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公众对公示的扶持项目有异议的,可向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并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最终确定为扶持项目。
第六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从黄石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市常规性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扶持及评审。对于舞台剧排演、影视剧拍摄、音乐制作等重大项目视情况需要,另行专题研究后从黄石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扶持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工作经费按预算或据实拨付。
第十七条 获项目扶持的单位或个人,与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扶持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办理扶持手续。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确定扶持资助的项目,首次拨付扶持资助资金总额的3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九条 扶持资助经费应用于与创作项目直接有关的方面,包括收集素材、剧本创作、组织排演、拍摄制作、出版补助、研讨、宣传推广等。扶持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
第二十条 扶持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经项目初审单位同意后,报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凡终止的项目,须退还已拨付的扶持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经项目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并视情况组织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扶持资助经费。违约者取消项目扶持资助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通过的作品,足额拨付扶持资助经费,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十四条 获扶持者在项目完成后,须提交《扶持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项目扶持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向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
申报单位(个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
生产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主创人员姓名 | 工作单位 | |||||||
主创人员姓名 | 工作单位 | |||||||
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 申请扶持资助金额 | |||||||
创作的基本思路(内容简介): (可附页) | ||||||||
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可附页) | ||||||||
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出人才、出精品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作生产更多的优秀文艺作品,推动黄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我市实际,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的文艺作品及优秀人才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全国性奖项
1、中宣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文化部主办的“文华奖”、“群星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戏剧奖”;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及授权主办的“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杯、“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杯”、“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金编钟奖(上海)”、“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节目展览奖(广东)”、“中国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上海)”、“中国国际电视节金熊猫奖(四川)”;
4、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 “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书法兰亭奖”、“摄像金像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民间文艺山花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全国优秀少儿文学奖”、“全国合唱大赛”、“中国合唱节”。
(二)全省性奖项
1、湖北省委宣传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屈原文艺奖”;
2、湖北省文化厅主办的“楚天文华奖”、“楚天群星奖”、 “湖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3、湖北省文联、湖北省作协主办的“湖北文学奖”、“湖北音乐金编钟奖”、“湖北戏剧牡丹花奖”、“湖北美术作品展览奖”、“湖北舞蹈金凤奖”、“湖北书法黄鹤奖”、“湖北文艺评论奖”、“湖北少儿文艺金蕾奖”、“湖北民间文艺奖”、“湖北曲艺百花书会奖”、“湖北摄影艺术展览奖”“湖北广播电视文艺奖”。
二、奖励对象
1、黄石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或是黄石地区之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但版权属于黄石的文艺作品。
2、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奖且符合本办法奖励项目规定的作品。
三、组织机构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份发出通知组织申报。
2、集体作品必须由组织单位负责申报,个人的作品可由单位或个人自愿申报。
3、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
(2)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申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
(4)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等动态作品报送1套音像资料(VCD或DVD光盘);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静态艺术作品报送作品的电子版(图片)资料。
4、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提出奖励名单及奖励标准,报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确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公众对公示的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向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奖励项目进行奖励。
五、奖励标准
1、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的文艺精品的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
2、同一作品同一年度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后续获得更高奖项,给予差额奖励。
3、在全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对宣传黄石有特别贡献的文艺精品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给予重奖。
六、经费来源
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从黄石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1、本奖励办法在执行中如遇申报者弄虚作假等作弊现象,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收缴所得奖金。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标准
附件:
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标准
奖项名称 | 奖项类别 | 奖励标准 | |
中 宣 部 | 全国“五个一工程”奖 | 电视剧、动画片 | 20—50万元 |
电影、戏剧 | 10—30万元 | ||
歌曲、广播剧 | 3—5万元 | ||
文艺类图书 | 1—2万元 | ||
文 化 部 | 文华奖 | 文华大奖 | 20—30万元 |
文华新剧目奖 | 10—20万元 | ||
文华单项奖 | 2—5万元 | ||
群星奖 | 戏剧 | 10—20万元 | |
音乐、舞蹈、曲艺 | 3—5万元 | ||
美术、书法、摄影 | 0.5—1万元 | ||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 精品剧目 | 20—30万元 | |
初选剧目 | 10—20万元 | ||
中国戏剧节 | 剧目金奖 | 10—15万元 | |
剧目银奖 | 8—10万元 | ||
剧目铜奖 | 5—8万元 | ||
单项奖 | 2—5万元 | ||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中国电影“华表奖” | 5—10万元 | |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 电视剧 | 5—10万元 | |
单项奖 | 1—5万元 | ||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 特别奖 | 5—10万元 | |
大奖 | 1—5万元 | ||
提名荣誉奖 | 1—8万元 | ||
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赛 | 金奖 | 5—6万元 | |
银奖 | 3—4万元 | ||
铜奖 | 1—2万元 | ||
全中国长春电影节奖 | 金鹿杯奖 | 5—10万元 | |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银鹿杯奖 | 3—5万元 | |
单项奖 | 1—2万元 | ||
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杯 | 最佳影片 | 5—10万元 | |
评委会大奖 | 5—10万元 | ||
最佳导演、编剧、男、女演员、摄影、音乐 | 1—2万元 | ||
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金编钟奖 | 1—2万元 | ||
体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节目展览奖 | 1—2万元 | ||
体中国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 | 金奖 | 5—10万元 | |
银奖 | 3—5万元 | ||
单项奖 | 1—2万元 | ||
中国国际电视节金熊猫奖 | 大奖 | 5—10万元 | |
其他 | 1—2万元 | ||
中 国 文 联 | 全茅盾文学奖 体体 | 3—5万元 | |
鲁迅文学奖 | 优秀中篇小说奖 | 3—5万元 | |
优秀短篇小说奖、优秀报告文学奖、优秀诗歌奖、优秀散文、杂文奖、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优秀文学翻译奖 | 1—2万元 | ||
中国戏剧奖 | 梅花表演奖 | 1—2万元 | |
曹禺剧本奖 | 1—2万元 | ||
优秀剧目奖 | 3—5万元 | ||
小戏小品奖 | 1—2万元 | ||
理论评论奖 | 1—2万元 | ||
校园戏剧奖 | 1—2万元 | ||
全音乐金钟奖 | 金奖 | 4—5万元 | |
银奖 | 3—4万元 | ||
铜奖 | 1—2万元 | ||
优秀奖 | 0.5—1万元 | ||
舞蹈荷花奖 | 舞剧、舞蹈诗 | 8—10万元 | |
舞蹈 | 4—5万元 | ||
全曲艺牡丹奖 | 4—5万元 | ||
杂技金菊奖 | 金奖 | 4—5万元 | |
中 国 文 联 | 银奖 | 3—4万元 | |
铜奖 | 1—2万元 | ||
全书法兰亭奖 | 1—2万元 | ||
摄像金像奖 | 1—2万元 | ||
全国美术展览奖 | 1—2万元 | ||
民间文艺山花奖 | 1—2万元 | ||
体大众电影百花奖 | 2—3万元 | ||
南都电影金鸡奖 | 2—3万元 | ||
电视金鹰奖 | 3—5万元 | ||
全国优秀少儿文学奖 | 1—2万元 | ||
湖北省委宣传部 | 湖北省“五个一工程”奖 | 电视剧、动画片 | 4—5万元 |
电影、戏剧 | 2—3万元 | ||
歌曲、广播剧 | 1—2万元 | ||
文艺类图书 | 1—2万元 | ||
屈原文艺奖 | 电视剧、动画片 | 4—5万元 | |
电影、戏剧 | 2—3万元 | ||
歌曲、广播剧 | 1—2万元 | ||
小戏、小品、歌舞 | 1—2万元 | ||
美术、书法、摄影、人才 | 0.5—1万元 | ||
文学作品 | 0.5—1万元 | ||
湖北省文化厅 | 楚天文华奖 | 楚天文华大奖 | 2—3万元 |
楚天文华剧目奖 | 1—2万元 | ||
楚天文华节目奖 | 0.5—1万元 | ||
楚天群星奖 | 戏剧 | 1—2万元 | |
音乐、舞蹈、曲艺 | 0.5—1万元 | ||
美术、书法、摄影 | 0.3—0.5万元 | ||
湖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 精品剧目 | 10—15万元 | |
初选剧目 | 5—10万元 | ||
湖 北 省 文 联 | 湖北文学奖 | 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小说集、文学论著、散文集、诗集、评论集 | 1—2万元 |
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传记文学、报告文学、文学评论 | 0.5—1万元 | ||
湖北戏剧牡丹花奖 | 0.5—1万元 | ||
湖北音乐金编钟奖 | 0.5—1万元 | ||
湖北舞蹈金凤奖 | 0.5—1万元 | ||
湖北曲艺百花书会奖 | 0.5—1万元 | ||
湖北美术作品展览奖 | 0.3—0.5万元 | ||
湖北书法黄鹤奖 | 0.3—0.5万元 | ||
湖北摄影艺术展览奖 | 0.3—0.5万元 | ||
湖北文艺评论奖 | 0.3—0.5万元 | ||
湖北民间文艺奖 | 0.3—0.5万元 | ||
湖北广播电视文艺奖体 | 0.6—1万元 | ||
湖北少儿文艺金蕾奖 | 0.3—0.5万元 |
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姓名):
作品名称 | 类 别 | ||
题 材 | 体 裁 | ||
所获奖项 | 授奖单位 | ||
获奖时间 | 获奖凭证 | ||
作品简介 | |||
申报 推荐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扶持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的发展和繁荣, 提高民间文艺团队的人员素质和整体水平,吸引和调动民间文艺团队参与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积极性,推动黄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指成立两年以上并在市民政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登记在册、队伍基本稳定、演出人员在10人以上的各类(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民间文艺表演团队。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民间文艺团队,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开展创作、排练和演出;
(二)在我市群众文化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了带头作用,积极参与我市举办的各类重大文化活动及公益演出,并能出色完成任务;或是在中宣部、文化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中国文联、省文联及其直属文艺家协会,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等主办的文艺赛事中获奖或组织的活动中演出,为我市赢得荣誉;或是积极挖掘地域特色文化资源、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交响乐团体每年演出(比赛)不少于6场,其他类型文艺团队每年演出不少于12场。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三条 鼓励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积极为民间文艺团队开展活动提供场所,支持其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 经评审认定,对在我市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骨干群众文艺团队,根据艺术门类每年分别给予一定办团经费资助(资助团体每年不超过10个)。其中,20—30人的团体资助1—3万元,31-50人的团体资助2—5万元,51人以上团体资助4—8万元。
第五条 民间文艺团队创作的剧(节)目,具有市级水平且纳入市级重点创作演出项目的予以重点扶持(具体扶持标准见《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试行办法》)。
第六条 代表我市参加国家、省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演出(比赛)和文化部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展演),以及参与全市性重大文艺活动,其参加演出(比赛)的经费比照市直宣传文化单位待遇,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市财政据实拨付。
第七条 对在国家、省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演出(比赛、评奖)中获奖的民间文艺团队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试行办法》)。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八条 全市民间文艺团队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每年12月初,向市委宣传部提交扶持申请。
第九条 凡申报扶持的民间文艺团队,需填报《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扶持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按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情况简介、演出原始凭证、项目书面申请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团队、项目以及扶持资助金额进行评审。申请扶持的团队须通过评审,方可获得扶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的扶持经费从黄石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助的民间文艺团队须与市委宣传部签订责任书,保证所获资助完全用于被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扶持申请表
申请单位 | (盖章) |
团队规模 | |
办团宗旨 | |
任务目标 | |
申请扶持资助金额 | 万元 |
绩效预期 | |
市委宣传部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1.须提交材料:资质证明,情况简介(历年奖项及演出情况,含文字、图片、视频),团队花名册,演出原始凭证(两年内),办团扶持资助书面申请(含说明材料、经费预算等)。
2.材料及表格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