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23-07-20 16:46:06 发布日期2023-07-20 16:46:06
生效日期2023-07-20 16:46:06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卫生计生规〔2017〕1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卫生计生规
发文年份2017 文件顺序号1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告
发文机关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W020231227604995671577.pdf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227604995507055.wps 文件的OFD版本./W020231227604995322108.ofd
服务对象无特定服务对象的个人 主题分类卫生、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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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计生局,鄂东医疗集团,鄂东医养集团,各医卫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创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现将《黄石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20

黄石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流程,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健全诚信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50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4〕46号)文件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由委行政审批科承办,其中部分事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具体执行。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初审、接受咨询、即办件办理、制证出证、信息录入、整理归档等具体事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联合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相关专家现场核查、公示以及审批流程中涉及委机关内部流转的环节,包括办文、会签、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和委领导审签等工作。

第三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包括市级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具体项目如下:

(一)行政许可项目

1、医护人员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

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4)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含变更登记、校验);

1)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2)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含妇科、产科、儿科)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

4、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6、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7、医疗广告审查审批;

8、外籍医师(医疗团体)在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二)其他管理项目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第四条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国家、省、市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变化,适时调整市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

第二章

第五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分类、限时进行审批。

(一)下列事项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1、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3、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含妇科、产科、儿科)设置审批;

4、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含妇科、产科、儿科)执业登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上述事项的审批流程与时限为: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收件预审----委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意见----委行政审批科联合相关科室初审并抽取专家现场审核、公示(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整改不计算在时限内)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受理(1天)——委行政审批科联合相关科室进行审核(3天)(包括资料审查、信用评定,提出审查意见)----委分管行政审批副主任审签(1天)----委主任办公会决定(1天)----委行政审批科下发设置批复(1天)。(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下列事项按照一般流程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行政审批副主任审批签发:

1、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数等;

2、医疗机构校验(包括委直属医卫单位、鄂东医疗集团、鄂东医养集团、一级以上医院、采供血机构);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4、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6、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7、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8、医疗广告审查审批;

9、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10、属于行政服务项目;

11、属于许可、审批证件上企业名称(不包括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法定代表人、门牌号码的变更;

12、属于许可、审批证件的遗失补办、注销;

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查;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当场许可的。

上述事项的审批流程与时限为: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收件预审----委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意见----委行政审批科联合相关科室初审并抽取专家现场审核、公示(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整改不计算在时限内)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受理(1天)——委行政审批科联合相关科室进行审核(3-4天)(包括资料审查、信用评定,提出审查意见)----委分管行政审批副主任审签(1天)----委行政审批科下发设置批复(1天)。(办理时限为6-7个工作日)

(三)下列事项按即办件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受理:

1、医师执业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

3、外籍医师(医疗团体)在黄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上述事项的审批流程为: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审核申请资料、受理(补正材料不计算在时限内)----制证发证----信息录入----整理归档。

第六条为了保证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有效衔接,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每月将办理完成的事项汇总,由委行政审批科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规范市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证件的用印。所有证件均使用“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使用专用章的除外)。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会后由委办公室用印;其它审批项目,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字后委办公室用印;即办件的审核用印由服务窗口负责人把关。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应公开、公平、公正,审批项目在出证前应当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流程分为窗口申请和受理、资料审查、审核与决定、办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除外。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流程实行“谁审批,谁办理,谁负责”,前一个流程对后一个流程负责原则。

第十一条我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流程的部门职责。

(一)申请和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

1)负责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展示;

2)负责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3)负责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并答复申请人疑问;

4)负责将申请材料录入黄石市政务审批(服务)工作平台;

5)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6)负责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结果进行处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主要申报材料齐全,其它次要条件和材料不齐的,应先受理,并负责督促申请人在发证(件)前补齐相关材料,以符合法定要求。如主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后再提出申请,并出具补正通知书;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依法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负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负责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7)负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签字后出具受理通知书,负责告知办事流程、办结时间及举报投诉电话,并转下一流程;

8)负责将审查、审核和决定未通过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更正或重新提供有关资料后再申报。

(二)资料审查(委行政审批科、相关职能科室)

1)负责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核;

2)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能力测评、评审、专家鉴定、听证的,负责组织专家参加现场核查、评审、能力测评、专家鉴定、听证等工作;

3)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负责现场采集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测;

4)负责对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签字后转下一流程;对审查不通过的申请说明理由并转受理窗口;

5)负责审批项目的公示;

(三)审核与决定(委行政审批科、委领导)

1)负责对受理窗口审查转来的申请材料按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批;

2)负责将通过审批的申请材料签字后转办结流程;

3)对不予许可的申请材料签字后转办结流程。

(四)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

1)负责按规定格式打印有关证(批)件;

2)负责整理审批资料并按要求存档;

3)负责有关证(批)件发放的信息发布;

4)负责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负责审批事项的信息录入,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档案由委档案室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黄石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专家库”,承担现场核查、能力测评、评审、专家鉴定、听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需要进行现场核查、能力测评、评审、专家鉴定、听证等工作的,由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负责联合相关职能科室从“黄石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专家库”中按一定条件随机抽取3—7名专家承担,并明确一名组长。

第十五条实施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和进行现场核查、能力测评、评审、专家鉴定、听证的,不得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所需费用(包括专家费用)由委财务列支,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并接受监督。

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卫生计生委可采取下列方式对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一)听取情况汇报、查阅审批档案资料、现场核查;

(二)电子网上监察、现场监督检查;

(三)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委党政办负责对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审批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开展监督检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电子网上监察、审批项目公示意见的收集和现场监督检查由委行政审批科负责;

(二)群众来信来访由委信访办负责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条对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内容:

(一)有无自行设定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否有该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是否有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是否有不一次告知补正材料的;

(五)是否有该听证而不听证的;

(六)是否有没有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的;

(七)是否有该公示而不公示的;

(八)是否有超过许可期限又不书面告知理由的;

(九)是否有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或越权许可的;

(十)是否有应该许可而不许可或超越规定期限后许可的;

(十一)是否有该考试择优而不按此办理的;

(十二)是否有擅自收费的;

(十三)是否有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十五)改变或撤回已生效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责任是否落实;

(十七)建立和执行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八)有无未经批准单独(私下)与行政相对人接触;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计生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违纪或者依法撤销的处理,并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违纪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监督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市卫生计生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该受理不受理;

(二)不履行告知义务;

(三)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四)没有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

(五)该听证不听证的;

(六)不公示的或超过许可期限不书面告知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实体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或越权许可的;

(二)应该许可而不许可或超越规定期限后许可的;

(三)应考试择优而不按此办理的。

第二十五条委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收费的;

(二)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六条市卫生计生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或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卫生计生行政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相关人员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职能的机构(科室)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由市卫生计生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并做好对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本机关印发的和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