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钢铁冶炼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试行)》《黄石市印制电路板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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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22:54:29 | |
生效日期 | 2023-11-30 22:54:29 | 失效日期 | 2024-11-19 22:54:29 |
发文字号 | 黄环发〔2023〕19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环发 |
发文年份 | 2023 | 文件顺序号 | 19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41119831222716580.pdf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41119831222629891.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
服务对象 | 企业单位 | 主题分类 | 环境资源;自然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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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黄石市钢铁冶炼行业、印制电路板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高企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我们编制了《黄石市钢铁冶炼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试行)》《黄石市印制电路板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黄石市钢铁冶炼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2.黄石市印制电路板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黄石市钢铁冶炼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列出了钢铁冶炼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以精铁矿、铁矿石为主要原料的钢铁冶炼企业内部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钢铁冶炼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参考。
2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2烧结
指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包括球团生产。
2.3炼铁
指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2.4炼钢
指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2.5轧钢
指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
2.6污染物产生系数(产污系数)
指在典型工况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使用单位原料等)所产生的污染物量。
3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3.1钢铁行业生产过程
钢铁行业生产过程危险废物产生环节有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浮油、油泥、废乳化液、锌渣、涂渣等,其主要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表1所示。
3.1.1 烧结环节
烧结环节不产生行业的特征危险废物。
3.1.2 炼铁环节
炼铁环节不产生行业的特征危险废物。
3.1.3 炼钢环节
电炉灰(HW23含锌废物):废钢电炉炼钢环节烟气净化过程收集的粉尘,主要含有锌及其他重金属。
3.1.4 轧钢环节
浮油(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去除热轧、冷轧浊环水表面浮油时产生的废矿物油,主要含有含硫化合物、石油类。
油泥(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冷轧乳化液净化除杂工序及废乳化液处理工序形成的含油废物,主要含有含硫化合物、石油类、重金属。
废乳化液(HW09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冷轧、冷拔工序使用的乳化液的油浓度、皂化值等指标无法满足轧制要求而更换时产生的废液,主要含有含硫化合物、石油类、重金属。
废酸(HW34 废酸):热轧、冷轧、冷拔酸洗工序利用混酸(硝酸和氢氟酸)、盐酸或硫酸去除热轧钢材表面氧化物而产生的废酸性洗液,主要含有重金属、酸。
锌渣(HW23含锌废物):钢材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助镀熔(溶)剂和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主要含有锌。
涂渣(HW12 染料、涂料废物):镀锌板辊涂过程产生的废油漆,不包括水性漆,主要含有有机物。
3.2 设备检修与维护
设备检修与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乳化液、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催化剂,以及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包装物、容器等,属于间歇产生,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3.3 分析监测
分析监测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实验室废物(HW49 其他废物),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4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4.1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对于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4.2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4.3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等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4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5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申报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6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4.7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8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4.9落实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将其擅自倾倒处置;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当按照其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有关规定。
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应分别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等有关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自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还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有关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定义的VOCs物料的危险废物,其贮存、运输、预处理等环节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相关规定。
4.10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11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制度,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有关要求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4.12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有关要求,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4.13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当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列出的豁免条件时,在所列的豁免环节豁免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14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4.14.1废矿物油、废酸、废乳化液,以及废弃的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完好无损的容器内贮存、运输,防止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含油污泥类危险废物应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贮存、运输。
4.14.2废矿物油、废酸和废乳化液贮存设施须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4.14.3自行利用处置环境管理要求
冷轧工艺产生的废酸宜采用《钢铁行业轧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006)中提出的再生技术进行综合利用。
附件2
黄石市印制电路板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
环境管理技术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列出了印制电路板行业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黄石市印制电路板生产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对印制电路板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核查。
2 术语和定义
2.1固体废物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和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2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3印制电路板(PCB)
指在绝缘基材上,按预定设计形成从点到点互联线路以及印制元件的印制电路板,简称印制板。印制电路板包括刚性板与挠性板,它们又有单面印制电路板、双面印制电路板、多层印制电路板,以及刚挠结合印制电路板和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等区分。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简称HDI板。
2.4印制电路板制造
指以覆铜箔层压板(覆铜板)为主要材料,采用图形转移和蚀刻铜(减成法)工艺形成电路图形,并由钻孔与孔金属化、电镀实现层间互连而加工成印制电路板。
2.5危险废物产生系数(产废系数)
指在典型工况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使用单位原料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量。
2.6废液
指无法净化回用而废弃的工艺槽液,主要污染物为有机物和金属离子,如蚀刻废液、微蚀废液、显影脱膜废液等。
3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印制电路板生产制作过程中会产生HW06、HW08、HW12、HW13、HW16、HW17、HW22、HW34、HW35、HW49等13大类别39种危险废物,其产生环节和产废系数见表1。
4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4.1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对于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4.2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4.3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等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4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5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申报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 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6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4.7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所有需经过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的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要求。
4.8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4.9落实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将其擅自倾倒处置;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当按照其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有关规定。
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应分别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水泥窑协同处置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等有关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自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还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有关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定义的VOCs物料的危险废物,其贮存、运输、预处理等环节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的相关规定。
4.10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11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制度,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有关要求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4.12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有关要求,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4.13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采用破碎分选方式回收废线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废铅蓄电池、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当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列出的豁免条件时,在所列的豁免环节豁免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14废矿物油、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废液,以及废弃的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完好无损的容器内贮存、运输,防止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污泥类危险废物应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贮存、运输。
4.15废矿物油、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和含重金属废液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4.16宜采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指南》(HJ 1298-2023)中提出的污染预防和治理技术进行废水废液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