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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发改委    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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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请社会各界于11月27日前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给市发改委环资科。

  联 系 人:罗显雨、夏志;联系电话:0714-6366989;传真号:6366989 电子邮箱:hshuanzi@163.com

  附件: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7日


  附件: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黄石港区(含江北农场区域)、下陆区、西塞山区(含西塞山工业园区域)、铁山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及黄荆山南托管地区的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汪仁区域。

  三、禁燃区燃用设施改燃期限 

  (一)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二)石油焦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三)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运行能效限额符合《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四)禁燃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按照《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按规定期限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五、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黄政发〔2016〕3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