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官网最新发布的《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我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
2024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分为三档: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489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467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494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948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844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97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80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41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07元。
由省级部门组织协调,统一在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社保费征收系统配置202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对已申报2024社保年度全年缴费工资的单位数据统一更新,重新保底封顶。
灵活就业人员已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11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重新申报2024年7-11月的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已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11月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缴费基数超出202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的,应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具体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在社保费征收系统重新保底封顶处理并生成补收金额。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或确定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缴纳2023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4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于2024年底前补缴。(记者 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