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今年我市约2500家排污登记单位有效期将届满到期,该局发布温馨提示,为保障各排污单位排污登记表的有效性和经营合法性,各排污单位请及时办理延续登记。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被列为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排污登记自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20日内完成排污登记延续,不再生产经营的应及时注销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各相关单位:对未超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0日内进行登记延续,在浏览器搜索并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站,选择网上申报后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注册完成后点击“排污登记”,进入登记页面点击“登记延续”进行登记,延续时核对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原辅材料、产品、产能、排污信息等)并更新,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对已超有效期的排污单位,进入排污登记页面,需点击“登记注销”注销已失效的排污登记后,点击“排污登记”进行重新登记,登记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开展排污登记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廖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