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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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文件类型黄政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黄政发〔2020〕11号
发文日期2020-06-11 15:48:40 发布日期2020-06-11 15:48:4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三轮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燃油为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车辆所有人持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在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的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严禁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三轮机动车应持准驾车型为D类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应持准驾车型为C2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自2020年7月1日起,每日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三轮机动车在我市主城区(不含黄金山地区)道路上行驶,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一律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特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的低速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罚款。车辆依法扣留后,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七、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寄递物流行业三轮机动车,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21年7月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车辆规范管理措施,统一外观标识和编号,购买相关保险,经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可上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予以取缔。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