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过渡性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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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加强过渡性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0〕33号
发文日期2020-09-22 15:08:05 发布日期2020-09-22 15:08:05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过渡性矿山开采秩序,提升过渡性采石场本质安全水平,确保过渡性开采期间生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过渡性矿山安全监管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过渡性矿山在保障重大项目石料供给、平抑石料价格、维护砂石料市场秩序、优化矿业市场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有力的作用。但是,过渡性矿山目前依然存在着规模偏小、工程技术人员缺乏、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超能力生产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各矿山企业对此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过渡性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过渡性矿山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过渡性矿山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技术力量配备,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人员确有困难的,应当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要扎实做好安全培训工作。要加强有关图纸资料的管理,应当定期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二)落实按设计开采要求。过渡性矿山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最新的变更设计规定的开采范围、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和顺序、爆破和开拓运输方式、台阶高度设置等要求规范开采,按设计要求进行剥离,自上而下形成首采平台和铲装运输平台,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进行开采作业,严禁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不合格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验收,形成完整的现状评价报告。

(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过渡性矿山采矿场及边坡、穿孔爆破、铲装运输、排土场等场所及工艺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要落实安全距离各项要求,极端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生产标准违规生产和建设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或经停业整顿未达标的,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降低安全标准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积极落实监管检查职责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通报、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加大对过渡性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监督和指导过渡性矿山开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开采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过渡性矿山开采延续登记审批工作,审批的过渡性矿山应当符合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矿山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合理保护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按照矿山生产能力和设计批准爆破物品,打击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态势,督促各过渡性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改事故隐患和问题,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所辖区域内有过渡性矿山的乡(镇)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四、从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和过渡性矿山属地政府要依法严厉打击过渡性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未按设计开采、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过渡性开采期间,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不依法依规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设施设计开采、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越界和超能力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应急管理部门一律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一律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一律依法停供火工产品,确保过渡开采期间生产安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