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边界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黄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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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18〕38号 |
发文日期 | 2018-11-08 14:53:16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14:53: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厘清部分行业领域存在的监管盲区、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边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责任划分
(一)工业企业由经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商贸企业由商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化工、危化、商贸等行业重点工贸企业由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和重点监管。
(二)矿山配套的选厂、碎石加工厂的安全监管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非配套矿山的选厂、来料加工的碎石厂的安全监管参照工业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国土、环保、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工矿废弃地治理项目、矿山修复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的安全监管由国土部门负责。
(四)建设部门承担建筑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除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建设以及其他特殊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农村建房(含农民自建房)、企业内部基建的安全监管。
(五)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由发改、经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安监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六)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由建设部门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由车辆使用单位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七)建成房屋的安全监管由房产部门负责;建成房屋的消防管理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环节的安全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房产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由房产部门负责,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由城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闲置厂房的安全监管由经信部门负责;商贸企业闲置厂房的安全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系统内房屋的安全监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八)建设部门履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高空作业行业监管职责;经信、商务部门履行各自管理区域企业的房屋维修、设备安装、立面清洁等高空作业行业监管;经信部门履行电子电器安装维修行业监管职责;城管部门履行广告设施高处悬挂安装作业, 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施工行业监管职责;质监部门履行特种设备行业监管职责。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市场安全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废品回收站安全监管由公安、工商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电站(厂)在建项目安全监管由发改部门负责,发电在运行项目安全监管由经信部门负责;供电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由经信部门负责。
(十一)施放升空气球的准入和安全监管由气象部门负责。
(十二)接送学生校车的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教育、交通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企业自有的或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企业员工的大(中)型客车的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旅游包车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校园周边环境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打击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卫计、公安、工商、文化、食药监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汽、柴油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管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的依法打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工商、城管、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
(十六)农家乐、漂流、玻璃栈道、旅游步道、非动力游船、卡丁车、骑马、射箭等新业态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由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商务、公安、水利、工商、文化、质监、食药监、体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商场、超市、市场内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室外小型游乐设施的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打击由城管部门负责,室内、室外大型游乐设施由质监部门负责。
(十八)内河(除长江黄石段外)通航水域非法运输船舶依法打击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内河水域非法采砂、渔业船舶依法打击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
(十九)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农机)、电动车、厂内专用车辆在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负责,在其他区域的安全监管由农业、经信、商务、建设、交通、安监、旅游、质监等车辆所属单位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餐饮行业的安全监管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卫计、环保、工商、质监、食药监、城管、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商贸流通行业物流市场的安全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寄递物流市场的安全监管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物流运输的安全监管由交通部门负责。
(二十二)城镇燃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含CNG、LNG等气站点)、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城管等部门配合;油气长输管线的安全监管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以内的天然气输送管道由建设部门负责,以外的由发改部门负责。
(二十三)电梯行业的安全监管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经信、商务、建设、房产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宾馆住宿、网吧、汗蒸房、足浴、洗浴、KTV、歌舞厅、美容美发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健身房的行业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牵头负责,健身房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教育系统(含在黄大学、高职、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活动相关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等)的安全监管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艺术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由文化部门牵头负责,体育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牵头负责,卫计、公安、城管、工商、质监、食药监、房产、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托管机构的安全监管由教育、卫计、公安、城管、工商、质监、食药监、房产、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管由卫计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城管、工商、食药监、国资、房产、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港口码头和道路运输站(场)货物堆场的安全监管由交通部门负责,其它货物堆场由商务、公安、国土、环保、城管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安监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学校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监管由教育部门负责,餐饮场所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供水和污水处理所用的液氯由建设部门负责;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邮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卫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发改、经信、商务、建设、教育、水利水产、农业、城管、粮食、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三十)液化气站及液化气的换气点的日常安全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城管、质监、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液化气换气钢瓶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由交通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液化气钢瓶的安全检测和监管以及废旧过期液化气钢瓶的无害化处置和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
(三十一)城市污水、供排水处理的安全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环保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工业污水处理由环保部门负责。
(三十二)对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国资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粮食系统出资企业的安全监管由粮食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十三)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经信、建设、公安、规划、工商、质监、安监、房产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汽车4S店的安全监管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商务、公安、质监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低空飞行器的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工商、气象、体育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黄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对已经明确的部门职责从其规定执行;
(二)对存在监管盲区、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按本通知责任边界划分规定执行;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的,由调整后承担该职责的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三)市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责任边界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划分监管网格,“定格、定责、定人、定企”,出台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责任边界和网格化属地监管要求,全面梳理责任盲区和空白,明确辖区内监管责任部门,落实监管措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