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关于修改《黄石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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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修改】关于修改《黄石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黄政发〔2020〕23号
发文日期2021-02-07 08:50:58 发布日期2021-02-07 08:50:58
效力状态修改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精神,促进全市竞技体育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黄石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黄政办发〔2016〕53号)进行修改,并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全市竞技体育持续健康发展,激励个人和集体在国际国内体育大赛中勇攀高峰、为国争光、为黄石添彩,激发广大黄石籍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项增加“青奥会”,修改为:“(一)在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黄石籍运动员、相关教练员、输送单位。”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在青运会、智运会、国际最高水平单项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黄石籍运动员、相关教练员。”将第二项、第三项合并,改为第三项:“(三)在省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及参赛单位;在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三线队(省体职院、省直业校)、国家级高水平综合基地和国家级、省级高水平人才单项基地输送运动员后备人才的教练员(体育教师)。”

三、将第三条第一项“体育竞赛执行以下标准”,修改为:“(一)名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将奥运会、亚运会等高水平赛事奖励范围由原来奖励前三名调整为奖励前六名,将新增青奥会、青运会、智运会、国际最高水平单项赛事前六名纳入奖励范围,同时对省运会和省年度锦标赛奖励标准适度下调,取消了省年度锦标赛个人项目第四至六名的奖励。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在以上1-7项大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其输送教练和启蒙教练的奖励按7:3比例分配奖励。”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等项目。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集体项目,奖励按规程规定人数计发。省运会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进行奖励,非主力队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的60%进行奖励。参照《湖北省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中关于集体项目赛会计牌办法要求,主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牌数、奖金标准进行奖励,助理教练员按照主教练奖金的50%进行奖励。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4倍进行奖励,助理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2倍进行奖励。”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团体项目属个人项目,如三人制篮球、五人制足球、沙滩排球、接力、双打等。省运会团体项目:运动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50%进行奖励,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进行奖励。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团体项目: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进行奖励。”

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其中的“市体育局”修改为“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增加四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六)省运会当年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成绩不计奖励。(七)对在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取得前三名优异成绩运动员的输送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直接输送与启蒙输送单位按6:4比例分配。(八)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万元;向省三线队(省体职院、省直业校)每输送1名运动员(以代表我市注册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前六名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500元。(九)基层单位及学校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和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基地等单位输送优秀后备运动员,每输送1名优秀后备运动员(以输送证明、并代表我市注册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前六名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000元。基层单位及学校既可逐级也可直接向上输送运动员。”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对在重大比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单位申请记功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办理程序(一)参加国际、全国比赛,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核对,确认比赛成绩后报市政府审批,予以发放。(二)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竞赛成绩进行汇总,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放。(三)省级比赛的奖励项目,必须是纳入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计划并符合参赛要求的项目。”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违反赛风赛纪和兴奋剂等规定,视情况而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减发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奖励。”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奖励经费(一)竞技体育奖励经费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拿出计划,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大型国际比赛取得名次,奖励金额较大的报市政府审批后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发放。(二)奖励标准和范围将根据省级有关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以及预算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黄石籍运动员是指代表黄石进行运动员参赛资格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包括启蒙教练和输送教练,启蒙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发现并指导获奖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达半年以上,并将其向上输送的教练员(体育教师);输送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带训达一年以上并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体育教师)。输送单位是指向国家、省、市三级高水平训练单位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各相关单位。辅助人员是指领队、后勤保障等相关人员。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是指首发上场队员,代表着球队的最高水平,由教练员据实确认名单。非主力队员是指参加比赛的其他队员。国际最高水平单项赛事(含武术等非奥项目)是指世界杯或世锦赛或者其他公认的世界最高水平成年、青少年赛事。例如:苏迪曼杯、汤尤杯、游泳世锦赛、足球世界杯、网球四大满贯、田径钻石联赛总决赛等。其中‘世界杯’主要是指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全年只举行一次的最高水平赛事,不包括世界杯分站赛、世界杯积分赛等类型的赛事。”

  九、将第九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省级以上群众性赛事活动(包含省运会群众类赛事)激励实施办法另行研究。”

  十、将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石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附件:黄石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黄石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2016 年 9 月 30 日黄政办发〔2016〕53 号文发布 根据2020 年 12 月 31 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石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竞技体育持续健康发展,激励个人和集体在国际国内体育大赛中勇攀高峰、为国争光、为黄石添彩,激发广大黄石籍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鄂体〔2016〕3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对象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黄石籍运动员、相关教练员、输送单位。 

(二)在青运会、智运会、国际最高水平单项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黄石籍运动员、相关教练员。

 (三)在省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及参赛单位;在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

  (四)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三线队(省体职院、省直业校)、国家级高水平综合基地和国家级、省级高水平人才单项基地输送运动员后备人才的教练员(体育教师)。

第三条 奖励设置和标准

(一)名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单位:万元

(二)在以上 1-7 项大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其输送教练和启蒙教练的奖励按 7:3 比例分配奖励。

(三)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等项目。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集体项目,奖励按规程规定人数计发。

省运会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进行奖励,非主力队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的 60%进行奖励。参照《湖北省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中关于集体项目赛会计牌办法要求,主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牌数、奖金标准进行奖励,助理教练员按照主教练奖金的 50%进行奖励。

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4倍进行奖励,助理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2倍进行奖励。 

(四)团体项目属个人项目,如三人制篮球、五人制足球、沙滩排球、接力、双打等。省运会团体项目:运动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50%进行奖励,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进行奖励。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团体项目:教练员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进行奖励。

 (五)参加省运会的辅助人员,按照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总额 20%给予奖励,由所在单位另行制定奖励方案,报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批准后实施。

 (六)省运会当年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成绩不计奖励。

 (七)对在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取得前三名优异成绩运动员的输送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直接输送与启蒙输送单位按 6:4 比例分配。

 (八)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每输送 1 名运动员(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 万元;向省三线队(省体职院、省直业校)每输送 1 名运动员(以代表我市注册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前六名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500 元。

 (九)基层单位及学校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和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基地等单位输送优秀后备运动员,每输送 1 名优秀后备运动员(以输送证明、并代表我市注册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前六名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体育教师)1000 元。基层单位及学校既可逐级也可直接向上输送运动员。

第四条 对在重大比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单位申请记功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参加国际、全国比赛,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核对,确认比赛成绩后报市政府审批,予以发放。

 (二)参加省运会和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竞赛成绩进行汇总,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放。

 (三)省级比赛的奖励项目,必须是纳入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计划并符合参赛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违反赛风赛纪和兴奋剂等规定,视情况而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减发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

(一)竞技体育奖励经费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拿出计划,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大型国际比赛取得名次,奖励金额较大的报市政府审批后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发放。

(二)奖励标准和范围将根据省级有关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以及预算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八条 黄石籍运动员是指代表黄石进行运动员参赛资格注册的运动员。

  教练员包括启蒙教练和输送教练,启蒙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发现并指导获奖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达半年以上,并将其向上输送的教练员(体育教师);输送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带训达一年以上并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体育教师)。

输送单位是指向国家、省、市三级高水平训练单位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各相关单位。

辅助人员是指领队、后勤保障等相关人员。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是指首发上场队员,代表着球队的最高水平,由教练员据实确认名单。

非主力队员是指参加比赛的其他队员。

国际最高水平单项赛事(含武术等非奥项目)是指世界杯或世锦赛或者其他公认的世界最高水平成年、青少年赛事。例如:苏迪曼杯、汤尤杯、游泳世锦赛、足球世界杯、网球四大满贯、田径钻石联赛总决赛等。其中“世界杯”主要是指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全年只举行一次的最高水平赛事,不包括世界杯分站赛、世界杯积分赛等类型的赛事。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省级以上群众性赛事活动(包含省运会群众类赛事)激励实施办法另行研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