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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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1〕18号
发文日期2021-04-12 13:45:00 发布日期2021-04-12 13:45: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黄石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指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协同高效处理企业、群众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黄石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委网信办负责全市营商环境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市信访局、市工商联、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负责受理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映诉求:

(一)电话投诉。拨打12345公共服务热线或“双千”服务热线0714-6215615投诉。

(二)网上投诉。黄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www.huangshi.gov.cn)、黄石市市长信箱(http://www.huangshi.gov.cn/xhdjl/12345pt/)、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www.hbqytsfw.com.cn)网上在线投诉。

(三)信件投诉。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市营商办进行投诉(邮寄地址:黄石市下陆区杭州东路1号市发改委)。

同一诉求多渠道重复投诉按一次投诉处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包括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公章),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

第七条 不予受理的范围。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范围的;

  (三)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四)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

  (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执行案件;

  (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九)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十)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第八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第七条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于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正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投诉办理

第九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以下简称办理单位)。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机构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条 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终止办理: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达成和解,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的;(四)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办理单位办理完投诉事项后,应出具书面投诉办理报告。投诉办理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投诉对象、投诉事由和诉求;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三)处理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办理报告进行必要核查,在收到投诉办理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一)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二)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办理后,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但投诉人仍不满意的。

第四章 协调联动

第十五条 市营商办牵头建立营商环境投诉处理联络机制,及时沟通共享投诉举报工作信息,切实回应企业、群众诉求。

第十六条 市营商办牵头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处理复杂疑难或涉及多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投诉举报问题。受理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复杂疑难或涉及多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诉求举报问题报市营商办汇总。

第十七条 市营商办牵头建立负面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机制,对查实的影响我市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工商联、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每月5日前应当对上月监测或受理的营商环境问题进行汇总,形成问题办理清单和问题分析报告报市营商办。市营商办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每月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营商环境考评范围。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事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督办机关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被投诉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从投诉处理意见,执行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按其情节轻重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