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5-06

分享: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政办发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21〕26号
发文日期2021-05-06 13:45:00 发布日期2021-05-06 13:45: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实现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加大保障性住房筹集力度,引导保障性住房合理、科学布点,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法〔2011〕28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有关规定,经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建的范围和方式

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按比例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

按比例配建保障房是指本细则公布后,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无偿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如特殊原因不能配建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时,须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未经同意,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按比例配建标准为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统一管理。

鼓励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房,或超出规定配建比例将商品房自愿纳入保障房管理。超出本细则比例要求配建和自愿纳入管理的保障房产权由开发单位持有,在一定年限内按照市政府保障房管理规定自主经营。

二、按比例配建保障房审核和办理程序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按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作为建设项目保障房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配建面积纳入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保障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原则上最大套型面积不得突破90平方米。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项目规划条件,将配建保障房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公告。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中再次明确保障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配建保障面积以《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中最终确定的配建面积为准。

(三)市住建部门对未落实配建要求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允许开工建设。

(四)市住建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要迅速与土地竞买人就配建面积达成配建协议,并明确配建保障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套数等内容。配建保障房的房源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集中安排配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实地核查项目配建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建的,应停止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手续。

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愿提供商品房纳入政府保障房管理的,市住建部门与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包括优惠政策、管理方式、合同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义务权利。

三、配建面积差异处理

由于项目建筑设计方面的原因,导致应配建保障房面积与实际配建面积差异的,配建面积误差控制在±3以内,误差绝对值不得突破±30平方米。误差范围内的,无偿配建单位和政府委托代管单位之间互不找补差价。

四、配建保障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房部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配建的保障房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设成本。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愿提供商品房纳入政府保障房管理的除享受按比例配建保障房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支持:

1.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建设、经营的各项税费政策参照保障房建设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出租所得归产权人所有;

2.出售按《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配建保障房规划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对配建保障房未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要求建设的项目,作为未按规划条件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市住建部门不予备案。配建房屋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与市住建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协助政府委托代管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交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执行。配建住房享受与本项目商品住房同等的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

原已发布的关于配建公租房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