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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19-10-19 15:58:14 发布日期2019-10-19 15:58:14
生效日期2019-10-19 15:58:14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9〕27号 发文机关代字黄政办发
发文年份2019 文件顺序号27
有效性有效 公文种类通知
发文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制定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420200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文件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题注
文件附件 文件PDF版本
文件的WPS版本 ./W020231123353416766078.wps 文件的OFD版本
服务对象政府机关;企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通知 机构分类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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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平稳,但一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违法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少数部门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宽、松、软”的问题,还存在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现象。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主要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治理隐患转变,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执法责任

(一)强化政府监管执法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机构改革后部门新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不清、职责交叉以及个别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缺失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到具体监管部门,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查处。

(二)落实部门监管执法直接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合理划分监管执法事权,通过依法委托和授权扩大下级机关安全监管执法权限,统筹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做好分级监管执法的衔接工作,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授权、上级委托或下放的监管执法职责。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督促各类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与方法,把“一岗双责”延伸细化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操作人员。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辨识、安全评价评估、实施动态风险警示,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领导现场带班制度、聘请专家或安全中介机构服务制度、外来施工队伍管理制度等操作层面的要求,增强操作性和实效性,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并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鄂安〔2019〕10号)要求,推动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并督促落实到位。

二、从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四)狠抓源头监管和治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监管。对已经审查通过或自行评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如需变更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或自行重新评审,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产生。建立岗位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五)科学编制严格执行监管执法计划。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编制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监管执法计划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对象、时间、内容、方法、频次和措施,责任分解到岗到人。不同风险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监管执法,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作为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依据。

(六)健全“双随机”监管执法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全面推行计划监管执法的同时,建立对企业和下级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 “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法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执法效果。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力度。

(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坚决做到不执人情法,不办关系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必须依法下达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严禁以工作检查代替监管执法,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处罚。拒不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上级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涉嫌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约束。

三、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重点排查梳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爆器材、消防、特种设备、渔业船舶、水利、电力、油气长输管线、城镇燃气、旅游、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三合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 5 年来事故发生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跟踪、动态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

(十)从严监管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坚持“有案必查,所查必严”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对列入年度执法计划重点监管企业的执法监察覆盖率达到100%,执法监察复查率达到100%,确保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达到100%。对典型、重大安全生产执法案件,适时通报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布。

(十一)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零放过。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未达标的企业,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监管;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市县两级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敏感时段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四个一律”: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停产;一律依法从重处罚;一律依法问责到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一律全市(县、市、区)通报并约谈警示。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三)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彻底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要规范制作执法文书,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强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跟踪复查,对不认真、不及时整改隐患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强化执法过程监督。依法规范执法程序,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和标准化。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做好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处罚案件公示率100%。对行政权力行使情况,要组织开展预警纠错、效能评估、满意度调查测评,完善执法全过程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水平。

(十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完善来信来访、网站留言、微信平台和“12350”电话等举报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探索、推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年度或者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强化监管执法保障能力

(十六)强化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的意见》(鄂编文〔2017〕42号)精神,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人员。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

(十七)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配备执法装备,保障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2020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十八)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群众安全意识,营造依法治安氛围。大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安全生产守法意识。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执法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十九)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无禁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优化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园区管理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忠诚履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安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