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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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14:52:16 | |
生效日期 | 2024-12-20 14:52:16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24〕33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 |
发文年份 | 2024 | 文件顺序号 | 3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102542733726714.pdf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102542733636448.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102542733540307.ofd |
服务对象 | 无指定对象 | 主题分类 | 社会发展;经济建设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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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黄石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其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专款专用。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运维、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65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配套费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减免事项审批工作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
第六条 以下项目免征配套费:
1.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舍建设项目;
2.公立和非营利性民办的高级中学、中职中专和大学建设项目的教学、办公、实验、科研、校内体育文化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等教学后勤设施(不含教职工宿舍);
3.军事设施用房;
4.单建式人防工程;
5.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还建房中住宅还建面积部分;
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7.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8.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9.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含交通水运水利基础设施工程);
10.其他符合上级规定或市政府研究明确减免配套费的项目。
第七条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套费减免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权限分别办理:
单笔减免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减免事项,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后减免;单笔减免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配套费减免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减免依据、减免范围、减免金额等;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证明文件;
(三)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减免、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征收、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新港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