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09:37:35 | |
生效日期 | 2024-12-30 09:37:35 | 失效日期 |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24〕36号 | 发文机关代字 | 黄政办发 |
发文年份 | 2024 | 文件顺序号 | 36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出台地区行政代码 | 420200 | 文件出台乡镇街道 | 无 |
文件来源 | 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 | 题注 | 无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115365553736706.pdf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115365553620771.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115365553542007.ofd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机构分类 | |
文字解读链接 | 图文解读链接 | ||
视频解读链接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时竣工交接并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城镇热力工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城镇环境卫生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等(不含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区范围内政府、国有企业投资新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接管。原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PPP项目,按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参照本办法明确移交主体和程序进行移交。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落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监督经费使用。
第二章 事前服务
第五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设计阶段,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在区域、类型、等级,结合现状市区分级管理责任边界,明确工程接管单位。
第六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接管登记表》(附件1)。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政管线迁改、占挖道审批等方面给予建设单位指导帮助,接管单位应及时跟踪工程建设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接管单位参与工程管理,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能对设施后期管理、运行安全造成实质性影响问题,应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作记录,留存纳入项目档案。
第三章 移交手续办理
第九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邀请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管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档案据实填写接管单,并提供工程竣工档案(含电子版)等资料,向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移交。接到申请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开展移交接管工作。接管单位现场交验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反馈建设单位,根据交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意见、时限,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原则上一个工程只签一张《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接管单》(附件2)。
第十一条接管单位接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就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维护管理事项对接管单位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为加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对已事实投入使用但未过质保期的项目,按现状实行“预移交”机制,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履行移交接管书面手续,接管单位即开展道路保洁、绿化养护和市政设施维护等接管工作。维护经费根据实际接管日期计算。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已预移交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保修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修复缺陷;出现人为损坏等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应征求接管单位同意解除质量缺陷责任,出具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书,由接管单位负责后续维护管理。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应按照相关行业规范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检测工作,经检测未达到行业、设计标准或不合格的,整改到位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收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行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认;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两部门联合报请同级政府决策。
第四章 维护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接管单位应根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交验结果,参照现行城维费养护标准编制维护经费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报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按时上报导致无法纳入年度城维费计划的,由接管单位承担维护经费。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度城维费计划编制过程中同步汇总编制年度新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护预算,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基础设施财权、事权和资金保障渠道,统筹保障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费用。新增维护费用根据现行城市管理维护体制,按照市区“分级管理、分担费用”原则,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开发区·铁山区辖区范围内开发区区域、新港(工业)园区城建税自收自支,新增工作量维护经费由属地自行统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接管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接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接管登记表
2.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接管单
附件2
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接管单
—、工程简介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测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于 年 月 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现由实施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将(项目移交内容)正式向接管单位移交。
二、工程建设主要工程量
(一)工程概况
(描述项目基本情况)
(二)移交工程量
1、道路工程:详细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2、桥隧工程: 详细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3、雨水工程:详细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4、污水工程:详细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5、园林绿化工程:详细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6、路灯工程:详细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三、接管单位
(根据移交工程明确一个或多个接管单位)
四、质保要求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自移交之日起,由接管单位负责日常巡视、保洁和养护管理。质量保修期内,若出现保修质量问题的,接管单位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修复缺陷。质量保修期满后,解除质量缺陷责任后,由接管单位负责维修、新建改建等。
五、备注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接管单位(一个或多个):
相关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监交单位:
城市管理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