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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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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95号)和《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对标对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黄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褒扬诚信,提高我市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黄石市常住户籍人口和已办理黄石市居住证满1年的非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基于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为背景,结合黄石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公安人口数据作为数据源,利用信用分计算模型和大数据分析算法综合计算得出个人信用积分及等级,与民生、医疗、商超、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场景进行对接。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的政策制定、目录编制、数据归集、模型设计、信用评价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授权查询服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个人信用积分推广应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保障,市国资公司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个人信用积分的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及签订合作备忘录的相关地区(城市)的信用信息通报和合作机制,推动信息互换、共享使用。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守信合规、践约履诺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包括全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分为个人基础信息、个人良好信息和个人不良信息。

第七条 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反映个人执业资格的信息。

第八条 个人良好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荣誉信息:获得县区级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荣誉或功勋等信息;

(二)社会公德:志愿服务、文明实践、慈善捐赠、无偿捐献、应急救援等信息;

(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信息;

(四)家庭美德:长期赡养年老体弱家庭成员、无偿照顾没有血缘关系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信息;

(五)个人品德:维护国家利益,爱护公共财产,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突出贡献的信息;长期无违法或失信行为的信息;服兵役达到一定年限,立功受奖的信息;对失信人员进行教育劝导,且产生了良好效果的信息;组织进行诚信宣传活动并产生一定影响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个人不良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发票违法等税收违法行为信息;

(二)不按规定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行为信息;

(三)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为等信息;

(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强制执行的行为信息;

(五)在供水、供电、供气、生活垃圾处理、通信、停车、保障房及商业租赁等缴费活动中因主观过错而形成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六)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以及故意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信息;

(七)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赡养老人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信息;

(八)信贷、担保、保险、网贷等金融领域存在的恶意逾期、骗保、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信息;

(九)在社保、就业、养老、保障房、技能鉴定、职称评审、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违规操作的行为信息;

(十)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信息;

(十一)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信息;

(十二)网格化管理重点领域拒不整改或被强制执行的行为信息;

(十三)网络诈骗、造谣传谣、侵害他人隐私等行为信息;

(十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信息;

(十五)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行贿、受贿、制假、售假、参与传销、商业欺诈、非法缠访、闹访等行为信息;

(十六)酒驾、醉驾、毒驾、肇事逃逸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及行人恶意闯红灯;

(十七)违反城市文明促进条例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两次以上的行为信息;

(十八)违背社会公德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拒不整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信息;

(十九)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 重点职业人群(公务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及检验监测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评估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施工注册人员、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关键岗位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医师、教师等)的个人不良信息是指:除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人不良信息外,还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经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认定的下列情形的信息:

(一)被吊销执(职)业资格证书的信息;

(二)被列为行业禁止进入者,或取消、降低资质等级的信息;

(三)违背职业道德、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信息;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信息;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工作纪律的失信并被处分的信息。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采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原则,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按照《黄石市个人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规定的内容、标准和途径进行报送。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分类和行政处罚类信息的级别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个人在非本市形成的信用信息,由个人自主申报,经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审核认定后的信息方可记录为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采集下列信息:

(一)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个人信用评价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以信用积分形式表现。积分将根据《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模型》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积分基础分为70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分值分布在0到100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以下为分值区间:

(一)信用极好:信用积分在90分以上,一般指有极多良好信息;

(二)信用优秀:信用积分在80-90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良好信息;

(三)信用良好:信用积分在60-80分之间,一般指有少量良好信息;

(四)信用缺失:信用积分在50-60分之间,一般指有少量不良信息;

(五)信用极差:信用积分在50分以下,一般指有大量不良信息(被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认定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或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人员,在惩戒或服刑期间,保留原信用积分,直接认定为信用极差,待履行完国家规定的义务并进行信用修复后,恢复原信用积分)。

第十七条 信用积分计算原则:信用积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一)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荣誉信息分类认定、依次加分,包括义务献血、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加分情况;

(二)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行政处罚信息的扣分根据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认定的级别(一般、严重、特定严重)情况,依次扣分;

(四)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五)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扣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扣分;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的信用信息,也纳入自然人信用积分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受到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扣减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用积分,企业、个体工商户获得的荣誉表彰信息,记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用积分;

(七)年度信用分,是指连续1个月无不良信用信息,增加0.1分/月,连续1年无不良信用信息,在连续增加1.2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0.2分。连续2年无不良信用信息,在按月计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0.3分。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信息,在按月计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0.5分。3年内,最多增加4.6分。年度信用分达到上限4.6分后,不再累加,期间有1次不良信用信息,前期增加的年度信用分归零,并从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完成后的下个月重新累加。

第十八条 良好信息评价期限为5年,不良信息评价期限为5年。期满后信息转为档案保存,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且不再作为激励的依据。

第五章 积分应用

第十九条 个人信用积分应用载体为“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

第二十条 个人信用积分的应用坚持“联合激励”的原则。

对信用优秀和信用极好的个人提供优先享受、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媒体宣传等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优秀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可在金融信贷、医疗就诊、行政事项办理、考试报名、生活缴费等方面享受便捷办理、优先办理、容缺办理、减少排号时间等绿色通道;

(二)享受信用卡利率降低、理财产品利率上升的奖励。在金融担保方面享受优先受理,担保额度提升,降低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快速打款、积分兑换奖品等便利;

(三)同等条件下在医疗方面可以优先用血、先诊后付;

(四)在市场监管抽查中减少检查的频率;

(五)可免费或打折享受图书馆、教育基地、运动场等政府指定地点资源;

(六)在水、电、燃气、通信等方面享受报装便利,优先报装,以及提升缴费信用额度、加快维修时间,试用产品优先体验等服务;

(七)乘坐公交享受优惠(长期持公交卡并颁发诚信卡);

(八)享受加油返现和停车费减免政策等优惠;

(九)可免费或打折享受政府指定地点的旅游景点资源;

(十)可免除押金入住协议酒店;

(十一)公租房优先供应,在保障房租赁过程中按比例优惠租金。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极好的个人,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激励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享有爱心基金;

(二)免挂号费,上门义诊,专家绿色通道;

(三)在通信方面优先享受5G、VR等智能信息体验,享有一次免费上门维修服务次数;

(四)列入守信“红名单”,作为诚信典型进行媒体宣传报道或推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个人和法人在进行交易、签订合同、开展合资合作、就业招聘等活动前,积极使用个人信用积分查询或信用报告,以降低信用风险。

第六章 积分查询

第二十四条 信用积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查询个人信用积分:

(一)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的;

(二)单位和个人对个人提供赊销、租赁、担保等服务的;

(三)公用事业单位对个人提供服务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的;

(五)个人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的;

(六)个人在就业、创业、助学、留学、职务升迁等事项中需要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查询的情形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信息主体人的信用积分查询应征得信息主体人的书面授权,并持有被授权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查询。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用积分查询分为线上、线下查询。线上查询须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查询,查询方式

有以下三种:

(一)“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 APP”查询。个人在手机下载“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 APP”后,在 APP上进行注册登陆,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信息;

(二)“信用中国(湖北黄石)”网站查询。在网站首页注册登录个人账户,完成实名认证后可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信息;

(三)东楚通等微信小程序。

线下查询为本人或被授权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政务服务大厅,信用服务窗口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后,方可进行现场查询。

第二十六条 个人对本人信用信息数据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个人对本人信用信息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本人信用信息公示或知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对信用信息数据、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改委提出异议,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进行复核,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附证明材料)并报送至市发改委,市发改委需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异议信息进行处理,并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个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异议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由于信用信息错误导致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认定不准确的,应在5日内将信用信息更正结果告知实施联合激励的部门和组织,相关部门和组织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确定是否继续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八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条 个人因主观故意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申请。个人可通过慈善募捐、无偿献血、志愿活动、长期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等方式提升信用积分。

第三十一条 个人因非主观故意发生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可向市发改委或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可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三十二条 修复方式分为线上、线下两种。线上修复渠道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中国(湖北黄石)网站、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APP、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栏目进行线上提交修复申请;线下修复方式通过向市发改委或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交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和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接收个人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个人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个人已整改并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个人,修复后不作为减分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不良信用信息;个人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个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并结合本办法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实施细则,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如因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没有按标准及时报送信用信息,造成个人的权益受损,由未报送信息的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负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将定期召集各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和应用单位,对本办法进行修正、补充,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本办法起草《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模型》、《黄石市个人信用信息归集目录》、《黄石市个人信用积分激励措施清单》。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