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设立,负责收集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协助、配合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市司法局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遴选确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等政府立法活动中,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法律、法规;
(三)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关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
(四)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从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三)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四)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五)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其他基层组织。
第六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定,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推荐基层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并组织候选单位向市司法局提交推荐材料;各意愿单位或者组织向市司法局主动进行自荐,并提交自荐材料;
(二)市司法局通过材料审查、实地察看等方式,结合建点条件、合理分布等因素,从候选单位中选择法治建设基础较好、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单位或组织,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人民政府公布黄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并授予“黄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调整。市司法局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基层立法联系点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职务和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局。
第九条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需求;
(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组织对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做好已经施行的规章在本区域、行业或者所属单位、组织的宣传普及;
(五)对市政府行政立法及有关制度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的法治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条基层立法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可以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政府规章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时,要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作专门汇报。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指导,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设立首批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10家首批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如下:
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
阳新县白沙镇吕广村村民委员会
黄石市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商会
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街道办事处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商会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
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湖北众坤律师事务所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