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失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文件类型 | 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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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
发文日期 | 2017-12-05 07:40:00 | 发布日期 | 2017-12-05 07:40:00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降低我市落户门槛,加快实现“对接武汉,比学九江,努力把黄石建设成鄂东特大城市”的目标,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对部分准予迁入户口放宽准入条件
(一)购房入户。
一是取消购房入户人均建筑面积达 20 平方米限制规定,只要在黄石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即可办理入户;二是放宽购房入户随迁子女年龄限制,随迁子女只要是未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均可随迁;三是放宽购房入户种类,包括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含银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公民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合法租住的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房(不包括违法建造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
(二)投靠类入户。
一是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只要是未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均可投靠父母;二是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随迁子女只要是未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均可随迁;三是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取消年龄限制规定。
(三)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入户。
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投资额达 20 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 3 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四)引进人才落户。
对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本市连续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满1年,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本市落户。(五)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在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 2 年后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本市落户(对该单位编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在企业集体户口落户)。
二、在本市范围内取消部分户口迁移审批环节
(一)购房入户。对在城区内购房入户的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地区居民,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凭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到各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取消市公安局审批环节。
(二)“三投靠”入户。对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地区居民,因夫妻投靠(含子女随迁)、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需在城区入户的,凭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各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取消分局审批环节。
三、增加我市准予迁入人员范围
(一)直系亲属投靠入户。对在本市城区学校注册学籍的未成年学生,因方便读书申请将户口迁入爷爷、奶奶及外公、外婆处的,准予迁入。
(二)离婚回原籍入户。对婚前户口在本市的居民,离婚后回本市工作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户口可迁回原籍。
四、新出生婴儿入户审批程序
(一)政策内生育子女入户。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口,政策内生育子女因父母为集体户口无法入户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重新分户,确保政策内生育子女及时入户。
(二)政策外生育子女入户。对政策外生育未缴纳社会抚养 费而又要求落户的,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并通报计生部门。
五、明确各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户口项目
(一)由市公安局(含大冶市公安局、阳新县公安局)负责审批的户口项目。
1、购买商品房落户;
2、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户口迁移;
3、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亡生活不能自理的单身成年人投靠近亲属的户口迁移;
4、“事实收养”子女的户口准迁;针对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办理。
5、因各种原因户口被注销或漏登要求补录、恢复户口的;
6、市信访办批准落实政策的户口和各公安分局上报要求解决的特殊疑难户口;
7、办理民族、性别等项目变更更正的。凡由市公安局审批的承诺件户口,由社区警务大队受理调查,各公安分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分局社区警务办证大队登记造册,并一式二份连同档案材料一并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原始材料由市公安局存档备查。
(二)由各分县(市)局负责审批的户口项目。
1、夫妻投靠(含子女随迁)的;
2、父母投靠子女的;
3、子女投靠父母的;
4、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
5、离婚后回原籍入户的;
6、办理收养户口的;
7、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奖的主要人员入户的;
8、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能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入户的;
9、技校毕业生被企事业(含民营企业)依法录(聘)用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入户的;
10、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的;
11、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准迁的;
12、随军家属、子女的户口准迁的;
13、外地入伍的复退伍军人的户口准迁的;
14、工作调动的(含中央、省直属系统内调动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其他人员调动、人才引进户口准迁);
15、托管户口夫妻投靠入户;
16、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入户;
17、需调查核实注销的户口;
18、出生一年以上的户口申报和政策外婴儿入户;
19、办理姓名(含增加曾用名)、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和照片纠错替换等项目变更更正业务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由各社区警务办证大队(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户口登记项目。
1、办理出生登记(1 岁以内计划内婴儿入户);
2、办理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的(除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纠错替换外);对自然变更项目的变更更正,由居民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及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当场办理。
4、分户、立户的(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办理);
5、户口迁移的(含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市内迁移严格按照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原则。黄石矿区户口市内异动按市内户口迁移办理。市外迁出凭户口本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6、公派留学、因私出国已注销户口要求返回原籍落户的;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的;
8、我市被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的;
9、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以及我市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回我市落户的;
10、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返回我市的退学、休学人员落户的;
1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能人才落户的;
1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人员,被本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落户的;
13、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我市定居落户的;
(四)以上各户口项目办理所需申报材料,由市公安局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予以公布。
六、办理户口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对社区警务办证大队(派出所)受理的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应当场办理。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待补齐相关手续后确保二次办成。
(二)对涉及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项目,社区警务大队(派出所)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报上级机关审批;各分(县)市公安局必须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市公安局在接到上报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三)社区警务大队(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