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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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5-08-25 16:11:00 发布日期2015-08-25 16:11:00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鄂办文〔2014〕73号)精神,设立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黄石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转移的职责

  1.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驻黄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国资委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新增的职责

  1.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牵头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3.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4.负责牵头拟订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6.承办劳务派遣机构行政许可。

  7.负责做好职业病人、神职人员等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原承担的人才引进落户“一卡通”审批、初级职称评审、区属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编内人员转聘审批等职能下放至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将原承担的市级特殊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事项及审批权限,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业务范围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等职能下放至各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将原承担的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调整(含工作人员的转正定级、工龄订正、调档晋级、职务及岗位变动以及绩效工资、津补贴等薪资待遇调整核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含病退、退职等)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办法计发退休待遇(含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其他退休待遇等)的核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遗属生活补助审核,区属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区属企业劳动合同监证等职能下放至部分城区人民政府。

  (四)承接的职责

  1.承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创业促进就业的职责,统筹全市城乡创业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扶持体系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

  2.加强就业、社保、收入分配等民生领域改革职责,牵头推进全市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专项改革,努力健全更加灵活高效的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更加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3.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责,创新体制机制,开展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推进仲裁实体化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职责,开展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健全社保基金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5.加强统筹全市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新制定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生育、工伤政策。

  6.加强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7.加强全市工资收入分配统筹管理职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并组织实施,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8.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统筹管理职责,牵头和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违规发放津补贴、党政机关兴办中介组织、超职数配备干部、公务员登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为官不为、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等九大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履职问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管理,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的职责,完善人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服务窗口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牵头拟订扶持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台港澳人员在黄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就业、创业登记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三)统筹管理政府部门的各项人才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全市人才的选拔、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工作;负责创业型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人才服务体系;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特殊评价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牵头拟订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负责全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实现由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转变。

  (六)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七)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务员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和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承办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办理市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手续;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工作;负责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牵头拟订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初步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及在编人员转聘、选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政策,拟订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在黄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维稳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农民工培训、创业、社会保障等工作;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负责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拟订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制定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办法,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工作,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十三)负责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信访科)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领导批示和重大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目标责任制管理、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后勤保障及接待联络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协调维稳和应急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地方性规范、政策性文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对策性研究,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部门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制定和局内调研课题的日常衔接督办工作;承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协调和承办机关有关法律服务、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向上报备案工作,定期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和发布;承担市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二)政工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承办局党组议定事项的综合协调与督办落实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数的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选拔、任用和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组织制定局系统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局党组中心组、党员干部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牵头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和证照批文的核发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和日常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值守、运行、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职责;承办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规划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信息统计工作,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对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市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市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及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我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承办台港澳人员来黄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市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拟订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进城务工农民及外来劳动力;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人才开发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和服务工作;拟订完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黄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站)的申报、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评选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承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及业务范围审批;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负责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手续;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八)军转干部安置与管理服务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协调落实;负责市直单位和中央、省在黄企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安排工作;负责驻黄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企业军转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中央、省转移支付的军转干部安置、培训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分配方案,并协调划拨管理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预审及上报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开发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技工学校、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及管理工作。

  (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并指导实施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负责全市各系列(专业)初、中级职务评委会及受省职改办委托负责卫生、教育两个高级职务评委会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和岗位聘用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备案,指导市属事业单位编内人员聘任和聘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直、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编内人员转聘、选聘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劳动关系科

  负责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管理和备案工作;承办劳务派遣机构行政许可;负责市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以及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补贴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退休(含病退、退职等)待遇及遗属待遇核定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和分配指导工作;贯彻国家、省关于工龄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职级与工资待遇挂钩工作;协调做好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和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的落实衔接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疾病、工伤、死亡和因公殉职、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审核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承办省人社厅委托的中央、省在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理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核;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金领取条件和落实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大冶市、阳新县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审批手续;确定和落实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全市参保人员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认定;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负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办法、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实施计划;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年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城镇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医疗及相关待遇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城镇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的地方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办法;拟订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及资格审查、年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工伤期间的待遇标准;拟订工伤保险的规则和办法;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牵头做好职业病人的保障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法规、文件;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性规范文件;拟订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检查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十八)公务员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务员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和配套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体系,推进履责履职管理;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改革、职位设置、考试录用、遴选、调任、转任、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任职备案和非领导职数备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辞职辞退备案工作;承办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手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的指导检查和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市行政学院的有关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深入推进能力提升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开展公务员奖励,做好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上报国家、省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指导协调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惩戒政策,开展问责和惩戒工作;完善公务员职业保障、规范公务员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工勤事业编制5名,计57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4副,总会计师1名;军转办、职改办、公务员综合管理办主任各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27名,其中正科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7名。

  五、其他事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内设科室调解仲裁管理科的职能整合并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加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