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级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时间: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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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级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4-18 14:51:00 发布日期2018-04-18 14:51:00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力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消防机构检查认定和市公安局上报,市政府决定对黄石市家园宾馆等11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现就督办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迅速成立隐患整改专班,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工作的领导。对涉及人员多、整改难度大的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强化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全力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部门联动,形成隐患整改合力。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建委、商务、文新广、卫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充分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指导,帮助解决整改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级媒体宣传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曝光力度。
  三、强化问责,加大隐患整改督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坚持过程问责和结果问责相结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整改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问责程序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实事求是,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政府挂牌督办的相关文件抄送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实地复核,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销案申请。未纳入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县(市、区)结合隐患情况,进行挂牌督办。该项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反馈督办整改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每月27日前,将隐患整改进度情况报送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附件:2018年市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隐患情况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联系人:陈华兵;电话:18772330366,0714-6376052)
 
  附件
  2018年市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隐患情况
  一、黄石市家园宾馆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黄石港区交通路136号,主体建筑4层,为多层公共建筑。公司位于该建筑1至4层,建筑面积约1600㎡,单位2至3层为宾馆,4层为影院,共有房间35间。
  (二)存在主要隐患
  1、疏散走道未按规定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4、10.3.5条规定;
  2、疏散走道未按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3.5条规定。
  二、黄石市爱心艺术幼儿园华新分园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黄石港区华新路16号,建筑层数为2层,建筑高度约6m,建筑面积约2000㎡,共9个班。
  (二)存在主要隐患
  1、安全出口数量,仅有一部疏散楼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8条规定;
  2、厨房采用泡沫彩钢板搭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2条规定。
  三、黄石市金世纪汽修有限责任公司金世纪大酒店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40号,建筑总面积2922㎡,共4层,单层建筑面积730㎡,左半部分一至三层为餐饮,其余为宾馆客房,其中右半部分一、二层目前闲置,整个建筑共有3部楼梯。
  (二)存在主要隐患
  1、中间楼梯间为敞开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3.1条规定;
  2、室内消火栓管径为50mm,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3条规定;
  3、疏散走道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3.5条规定;
  4、左右两侧封闭楼梯间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2.3条规定;
  5、右侧封闭楼梯间内设置房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2.2条规定;
  6、大量电气线路敷设在可燃、易燃材料上,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3条规定;
  7、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四、黄石市煤炭矿务局职工医院门诊楼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西塞山区沿湖路792号,建筑总面积约4500㎡,共6层,由两栋建筑组合而成。1、2层每层建筑面积约900㎡,3、4层每层建筑面积约700㎡,5、6层每层建筑面积约600㎡,5层暂时空置,6层为药品库房。(二)存在主要隐患
  1、疏散楼梯间为敞开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3.1条规定;
  2、室内消火栓管径为50mm,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5.3条规定;
  3、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4.2条规定;
  4、部分疏散走道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3.5条规定;
  5、疏散照明设置不符合标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1条规定;
  6、灯光疏散指示标识设置不符合标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5.2条规定。
  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万豪大酒店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经济开发区大王镇大王街,为个人私房,2017年建成并投入经营,属公共聚集场所。该建筑高度28m,共8层,1层为大厅、厨房,2层为餐饮,3至4层为宾馆,5至6层为KTV,7层自住,8层闲置,总建筑面积1500㎡。
  (二)存在主要隐患
  1、无规划、消防设计验收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且安全出口无法直通室外,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8、5.5.9.2条规定;
  3、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2条规定;
  4、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3.2条规定;
  5、室内消火栓进水口径为65mm,且为市政管网供水,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1.2条规定;
  6、部分疏散通道和楼梯间未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10.3.5条规定。
  六、黄石金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下陆区下陆大道39-1号,共12层(地下1层)。其中1至3层为小门面、超市、餐馆;4层为茶楼;5至6层为KTV;7至8层为宾馆;9至12层为人才孵化培训基地、美容养生馆、保险公司和办公区。(二)存在主要隐患
  1、地下室部分区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12条规定;
  2、部分楼层内走道感烟探测器数量不足,12层未设置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7条规定;
  3、三楼超市部分区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3.1条规定;
  4、部分消防电梯间前室未设置防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1.1条规定;
  5、大楼内疏散走道未设置排烟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3.5条规定;
  6、地下室消防水泵房防火门非乙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与收银台未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7条规定;
  7、大楼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未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8条规定;
  8、大楼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开设有保险公司和办公室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3.5条;
  9、人才孵化培训基地内儿童舞蹈班开设在4楼,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4条规定;
  10、美容养生馆和保险公司第二安全出口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11.1条规定;
  11、消防电梯间前室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5条规定;
  12、水力警铃未设置在有人员值守的地方,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2.8.1条规定;
  13、地下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风机不能正常启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14、部分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设置感烟探测器,部分房间内未设置喷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15、部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16、楼梯间内造型灯光电线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7、三楼楼梯间前室防火门被拆除,且楼梯间内堆放有大量杂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七、黄石市宏佳模具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铁山区武黄路1号,建筑层数3层,占地面积2900㎡,1层为厂房,面积2900㎡,安全出口1个,2、3层为厂房及员工宿舍,面积2200㎡。
  (二)存在主要隐患
  1、厂房与宿舍间采用可燃泡沫彩钢板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规定;
  2、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1条规定;
  3、1层安全出口数量只有1个,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2条规定。
  八、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地质宾馆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大冶市湖滨路3号,建筑层数8层,建筑高度26m,总面积6300㎡,于2001年5月份开始营业。(二)存在主要隐患
  1、6至8层只有一部疏散楼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8条规定;
  2、疏散楼梯间全部为敞开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2条规定;
  3、每层室内消火栓数量只有一个、管径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和8.1.5.3条规定;
  4、一楼大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3.2条规定;
  5、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九、大冶市大汉养生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大冶市新冶大道27号永和大厦,主体建筑层数5层,建筑物高15m,该单位使用第3至5层,总面积1400㎡,于2012年12月份开始营业。
  (二)存在主要隐患
  1、5层为非法搭建建筑,未经规划、消防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3至5层疏散楼梯间全部为敞开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3.2条规定;
  3、3至5层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3.1条规定;
  4、第5层包厢使用泡沫彩钢板搭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2条规定;
  5、第5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未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6.1.3.2条规定。
  十、湖北中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塘堍大道旁,厂房为单层丙类车间,建筑高度5.5m,建筑面积约3500㎡。厂房于2013年底开工建设,2015年11月建成,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存在主要隐患
  1、生产车间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1.2条规定;
  2、生产车间未按规定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5、10.3.5条规定;
  3、生产车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并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十一、湖北兴华鞋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位于阳新县半壁山农场滨江工业园区,为丙类制鞋加工厂。共有4栋单层厂房,建筑高度均为6m。其中1号厂房,建筑面积2800㎡;2号厂房建筑面积2200㎡;3号厂房建筑面积1600㎡;4号厂房建筑面积800㎡;办公楼共3层,建筑高度9m,建筑面积1800㎡。公司于2016年建成投产营业,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存在主要隐患
  1、1、2、3号厂房生产车间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1.2条规定;
  2、1、2、3号厂房生产车间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1.1条规定;
  3、室内消火栓无水,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