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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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5-07 10:27:00 发布日期2018-05-07 10:27:00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新任命的市政府各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本着“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特殊经济组织和派出机构。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中不需人大任命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部门管理机构、特殊经济组织、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的宣誓,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一名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誓仪式在市政府举行。参加宣誓人员所属单位应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二)市政府各部门副职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县级领导干部的宣誓,由市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宣誓仪式在所属单位举行,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受委托单位应在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宪法宣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音像资料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备。
  (三)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任命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宣誓仪式应在本单位常用会议场所进行,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
  (四)新录用公务员的就职宣誓仪式,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组织初任培训时,会同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共同组织。市政府各部门新聘用事业编制人员的就职宣誓仪式由聘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五)已参加过宪法宣誓且一年内职务平级调整的人员原则上不重复参加宪法宣誓。
  (六)举行时间。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仪式的一部分,一般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
  (七)宣誓现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根据情况,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即报自己姓名,并将右手自然放下。集体宣誓时,应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并将右手自然放下。
  宣誓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着装应整洁、得体。组织宣誓的机构应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三、实施要求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方案实施工作。
  方案于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宣誓仪式流程
 
  附件
  宣誓仪式流程
  一、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宣誓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