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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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黄石市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件类型黄文委
发文单位中共黄石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发文字号黄文委〔2021〕2号
发文日期2021-03-01 09:31:16 发布日期2021-03-01 09:31:16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

  相关解读:《黄石市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解读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黄石市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黄石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黄石市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推进和实现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要求,以及《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志愿服务工作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和《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激励嘉许对象,为在志愿黄石综合服务云平台(志愿黄石小程序)中登记注册的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星级认定及标准

第三条  志愿者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在志愿黄石综合服务云平台(志愿黄石小程序)中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四)遵守社会公德,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五)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及以上。

第四条  星级志愿者需具有完整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有关要求,凡是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在同一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累计记录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五条  以志愿黄石综合服务云平台(志愿黄石小程序)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志愿服务时长、服务质量等因素,一星级至三星级志愿者,由系统认定,并进行动态管理;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由市委文明办评定。志愿者星级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激励嘉许措施及责任单位

第六条  在个人和单位评先评优方面,星级志愿者可享受以下激励嘉许政策:

1.在各级道德模范、楷模好人、劳动模范、师德标兵、文明市民、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星级志愿者。(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

2.在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评选中,将注册志愿者人数、总服务时长纳入考评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

3.受邀参加各类重要活动,走进基层巡讲巡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4.在征得星级志愿者同意后,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在社会媒体和媒介进行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5.开展党员、团员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团市委)

6.发展党员、团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团市委)

第七条  在招录招聘和教育服务激励方面,星级志愿者可享受以下激励嘉许政策:

7.对在基层服务两年以上的优秀志愿者,在乡镇(街道)公务员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8.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2个学分以上的实践管理;中学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湖北师范大学、湖北理工学院、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鄂东职教集团)

9.对于符合贫困政策的志愿者,在申报“希望工程”、奖(助)学金等相关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奖(助)学金支持或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教育局、湖北师范大学、湖北理工学院、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鄂东职教集团)

第八条  在就业和创新创业服务方面,星级志愿者可享受以下激励嘉许政策:

10.创业的星级志愿者可优先获得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及有关项目合作单位实习、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团市委)

11.为符合条件的星级志愿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优先为星级志愿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符合条件的星级志愿者在办理企业登记、税收管理、企业债发行等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可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第九条  在金融综合服务方面,星级志愿者可享受以下激励嘉许政策:

13.星级志愿者在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享受VIP窗口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

14.各金融机构积极研究“星级志愿者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第十条  在社会保障服务方面,星级志愿者可享受以下激励嘉许政策:

15.鼓励社区开展积分兑换服务,星级志愿者依据个人志愿服务时长可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或物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6.在申请公租房方面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志愿者享受加分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7.星级志愿者可享受门诊挂号“绿色通道”;因志愿服务需入院就诊的星级志愿者,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鄂东医疗集团、市城发集团)

18.在市内三甲医院凭有效证件,三星级以上志愿者可免普通挂号费,五星级志愿者可免专家挂号费。三星级以上志愿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体检费用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鄂东医疗集团、市城发集团)

第十一条  在文化生活服务方面,星级志愿者可享受以下激励嘉许政策:

19.为星级志愿者提供《东楚晚报》报纸征订费用减免服务:一星级志愿者可享受9折优惠,二星级志愿者可享受8折优惠,三星级志愿者可享受7折优惠,四星级志愿者可享受6折优惠,五星级志愿者可免一年报纸征订费。(责任单位:黄石日报社)

20.星级志愿者在市内星级酒店住宿时,凭本人有效证件,可享受“免押金服务”和政府协议价或商务合作优惠价。(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

21.星级志愿者在指定影院观影时,凭本人有效证件,一至三星级志愿者可享受至少7折购票优惠,四至五星级志愿者在享受至少7折购票优惠基础上,同时享受一定场次免费观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22.三星级志愿者可获得免费乘车卡(100次/卡),四星级志愿者可获得免费乘车卡(150次/卡),五星级志愿者可获得免费乘车卡(200次/卡)。免费乘车卡需办理实名像片卡,仅限志愿者本人使用,自领取之日计算一年内有效。(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市交通运输局)

23.星级志愿者在市内公共体育场所健身时,一至三星级志愿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可享受8折购票优惠,四至五星级志愿者5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众邦公司)

24.星级志愿者在我市A级景区游览时,凭本人有效证件,一至三星级志愿者可享受首道门票5折购票优惠,同一景区每年3次。四至五星级志愿者可享受首道门票免费政策,同一景区每年3次。(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5.星级志愿者享受联通、电信免费5G升级优惠,5G套餐折扣优惠:一星级志愿者9折,二星级志愿者8.5折,三星级志愿者8折,四星级和五星级志愿者7折。(责任单位:中国联通黄石分公司、中国电信黄石分公司)

26.四星级志愿者免费领取移动全国流量15G(每月5个G,赠送3个月),五星级志愿者免费领取移动全国流量30G(每月5个G,赠送6个月)。(责任单位:中国移动黄石分公司)

27.在新华书店购书,三星级志愿者享受9.5折优惠,四星级志愿者享受9折优惠,五星级志愿者享受8.5折优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第四章  激励嘉许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落实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工作部署,发挥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牵头作用,相关市直部门、群团组织等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星级志愿者激励嘉许办法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研究、规划、推动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做到更加细化、更具特色、更有针对性,确保出台的措施务实、具体、便于操作。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保障力度,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关心支持嘉许对象;帮助解决嘉许对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嘉许对象的工作和生活给予关怀。

第十四条  市委文明办作为发起单位,向市信用办提供星级志愿者名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动态监控星级志愿者的诚信守法情况,在各大媒体、网站、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后,将名单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激励嘉许对象执行或协助执行相关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激励嘉许对象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反馈至各县(市、区)志愿服务主管部门或市委文明办。一经发现激励嘉许对象有严重失信行为,立即撤销其星级志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应优待。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激励嘉许措施将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实行长期激励措施和临时性激励措施相结合的机制,具体执行时由激励措施发起方和执行方协商进行。


第五章  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创新志愿服务形式,鼓励星级志愿者推进扶贫、济困、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环保、助医、助学、心理健康、文明城市创建、大型赛会活动等重点领域的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激励嘉许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黄石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