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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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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15-03-10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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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行。新法实施前,本报邀请市工商局相关人员对《办法》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商品不满意 拆封也能退 

  “7天无理由退货”难实现?《办法》让它一落到底。

 《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市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杨爱芳表示,四种情形被界定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包括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部使用无理由退货;收到货却不办理退货手续,或是未退款;经营者对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的商品,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却未办理退货手续。

  亮点:逾期不退货 最高罚50万元 

  在网购退货时,东西寄回去了,退款却迟迟收不到,对此,消费者既无奈又无助。

  该《办法》首次为拖延界定时间,超过15天则为拖延,而故意拒绝和拖延退货,商家面临的将是“新消法”第56条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据悉,只要该商品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或是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都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当然对于缺陷商品这一条也同样适用。

  亮点:护航预付消费 解决退款纠纷 

  对于维权界“老大难”问题预付式消费,《办法》也没有放过。

  “预付式消费作为近年来的投诉热点,解决投诉十分困难,最重要的还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力义务关系没有明确,这给监管带来了难度。”杨爱芳说,在这一点上《办法》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该《办法》第十条指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亮点:明确法律范畴 保护个人信息 

  在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情况下,市民到底哪些信息属于重要信息,必须予以好好保护呢?

  该《办法》第十一条指出,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