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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有关知识问答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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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17-09-18 09:46:00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为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于2011年6月26日公布施行了《戒毒条例》,对促进戒毒工作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已经建立。

  一、戒毒工作的原则及措施是什么?

  答: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多种戒毒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谁负责实施?

  答: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三、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吗?

  答: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相关部门单位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四、对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的执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五、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六、公安机关决定吸毒成瘾人员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七、什么是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

  答: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是黄石市司法局和黄石市公安局依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10月在湖北省首创推行的一种戒毒方式,目前仅适用于黄石市户籍吸毒成瘾人员。它是指由吸毒人员本人向居住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自愿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在签订《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戒毒治疗的一种措施,其性质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全面沟通,与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收治,收治不收取费用。

  八、公安机关对接受自愿戒毒人员的原吸毒行为还会处罚吗?

  答: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也不会将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情况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