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4-06-24 17:1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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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每年要以市(州)政府的名义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等社会救助标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37号)中明确要求,市(州)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每年调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救助标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十大民生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增速不低于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4〕7号)中提出,各地按照所辖各县(市、区)“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增速不低于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和“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等制定调整2024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按照所辖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生活能够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之和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生活能够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等要求调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础标准。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精神,社会救助标准调整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占比及增速进行调整。根据国家统计局黄石调查队公布数据,2023年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540元/年)位列全省第2,增速(9.8%)位列全省第1;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989元/年)位列全省第3,增速(11.8%)位列全省第5。此次标准调整,严格参照了国家统计局黄石调查队提供的我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数据。
为做好今年有关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我市对此次调标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征求了大冶、阳新、各城区政府及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孤儿养育标准进行了调整。
三、主要内容
我市按照满足省十大民生项目兼顾省民政厅指导文件要求测算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救助标准 (元/月) | 城区 | 大冶市 | 阳新县 | |||
2023年 | 2024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3年 | 2024年 | |
城市低保 | 730 | 805 | 735 | 810 | 655 | 735 |
农村低保 | 600 | 671 | 633 | 711 | 515 | 575 |
城市特困 供养标准 | 1460 | 1610 | 1470 | 1620 | 1310 | 1470 |
农村特困 供养标准 | 1195 | 1333 | 1195 | 1333 | 905 | 1015 |
调整后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约位列全省第7位(与往年持平)。但黄石港区、下陆区、开·铁区、大冶市城低保标准占当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分别为24.1%、24.4%、28.5%、26.1%;大冶市农低保标准占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为33.8%;大冶市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占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为63.3%,与省民政厅指导文件中要求的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有一定差距,在2024年省民政厅对市州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估中存在扣分隐患。
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2倍认定,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有利于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实施综合救助,但对象不直接发放现金,不存在资金支出。
附件:1.征求意见汇总表
2.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图
3.《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审核意见
4.起草相关依据材料
附件1
征求意见汇总表
单位 | 意见 | 采纳情况 |
大冶市政府 | 无意见 | 已采纳 |
阳新县政府 | 无意见 | 已采纳 |
黄石港区政府 | 无意见 | 已采纳 |
西塞山区政府 | 无意见 | 已采纳 |
下陆区政府 | 无意见 | 已采纳 |
开发区管委会· 铁山区政府 | 无意见 | 已采纳 |
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已采纳 |
市财政局 | 建议征求各县市区意见,在各区意见基础上提出和本市经济水平相适应的补助标准方案。 | 已采纳 |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起草相关依据材料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十大民生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节选部分)》
2.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