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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时间: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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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发布日期2025-01-02 15:05:04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制定背景

2002年,财政部明确配套费的性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强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刚性。2021年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建发〔2021〕141号)文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建发〔2021〕141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4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黄石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鄂财函〔2004〕20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对象、配套费收入及用途、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程序、减免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明确征收范围黄石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明确缴纳对象为其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配套费收入及用途。明确配套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专款专用。

(三)征收标准。明确配套费按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65元/平方米。

(四)征收程序。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五)部门职责。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六)减免范围及程序。明确配套减免事项的情形及报批程序。

(七)减免申请材料清单。明确了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材料清单。

(八)监督管理。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减免、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四、施行时间

明确《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印发通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