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18: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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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为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了《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增加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定《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一、新政背景:城市发展催生管理升级
黄石市近年城市建设加速,42个新建市政项目亟待移交,涉及道路、绿化等设施由市城管委及各区接管。原2006年管理办法因机构职能调整(市政、园林职责划转城管部门)已滞后,新出台的《黄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应需而生,旨在打通移交堵点,实现权责清晰化管理。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三大政策亮点直击痛点
1、预移交机制破冰拖延症
项目竣工验收即启动接管,城管部门同步开展保洁、绿化养护等工作,摒弃"等经费到位""等质保期满"等前置条件,破解"验收完成却无人管"的移交困局。
2、预算统筹告别一事一议
建立年度新增设施维护预算申报制度,由城管部门统一编制、财政部门核定纳入次年城维费,取代以往逐个项目专题研究的低效模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权责清单明晰管理边界
▶ 接管主体:市城管委(14个项目)、黄石港区(4个)等五级主体分类接管
▶ 经费保障:开发区·铁山区、新港园区实行自收自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 流程规范:从竣工验收、现场交验到质保期满,全流程标准化操作模板同步发布。
立体化解读助力政策落地
政策将通过"线上+线下"多维度解读:市城管委官网开设专栏,微信公众号推送图文解读,联合媒体开展专题访谈,并设置政策问答专区回应社会关切。
新政意义:从"建管脱节"到"无缝衔接"
通过制度创新理顺城市建设与管理衔接机制,预计每年可减少因移交滞后导致的设施维护空窗期超200天,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城市公共服务,助力打造精细化治理的黄石样本。
四、主要政策规定
办法共有5章19条,分为总则、事前服务、移交手续办理、维护经费保障、附则5部分。主要规定以下事项:
1.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责,确保工程竣工后及时移交并发挥使用功能。
适用范围:
黄石市城区范围内政府、国有企业投资新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绿化等,不含公共交通)。
原PPP项目合同期满后参照本办法移交。
2.职责分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移交接管工作,协调争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移交接管工作。
财政部门:保障维护经费并监督使用。
3.事前服务流程
设计阶段:城市管理部门需根据工程区域、类型明确接管单位。
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办理《接管登记表》,未登记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维护。
施工阶段:接管单位需参与工程管理,协商解决可能影响后期管理的问题。
4.移交手续办理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须邀请城市管理部门和接管单位参与。
移交流程:
填写《接管单》,提交工程档案,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移交。
接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城市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预移交机制:已投入使用但未过质保期的项目可先行移交,接管单位负责日常维护,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修复。
争议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仍无法解决的报同级政府决策。
5.维护经费保障
预算编制:接管单位根据城维费标准编制维护预算,未按时上报的自行承担费用。
经费分担:市、区按“分级管理、分担费用”原则保障经费,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自行统筹。
监督机制: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