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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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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6-01-07 09:58:04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出台背景

原2018年发布的《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已于2024年12月废止。

为衔接政策、贯彻国家及省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本《通告》,延续原有核心管控要求。

二、主要内容

1.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

执行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包括:

除≥20蒸吨/小时锅炉外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禁燃区范围

维持原划定区域不变,涵盖: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全域,以及开发区托管的大冶市金山街道、汪仁镇区域。

3.管理要求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单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

现有设施需限期改造为清洁能源或实现超低排放,逾期禁用;

各区及相关部门按职责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推广与监管;

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

4.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总体影响

《通告》是原政策的延续与替代,核心措施与范围不变,保持政策连续性,对当前市场经济基本无影响。

有利于持续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源头防治,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公众健康。

特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