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7 09:5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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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一、出台背景
原2018年发布的《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已于2024年12月废止。
为衔接政策、贯彻国家及省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本《通告》,延续原有核心管控要求。
二、主要内容
1.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
执行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包括:
除≥20蒸吨/小时锅炉外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禁燃区范围
维持原划定区域不变,涵盖: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全域,以及开发区托管的大冶市金山街道、汪仁镇区域。
3.管理要求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单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
现有设施需限期改造为清洁能源或实现超低排放,逾期禁用;
各区及相关部门按职责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推广与监管;
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
4.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总体影响
《通告》是原政策的延续与替代,核心措施与范围不变,保持政策连续性,对当前市场经济基本无影响。
有利于持续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源头防治,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公众健康。
特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