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市城管委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16:3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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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1日黄石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黄石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断增多,2024年我市建筑垃圾产生量为59.84万吨,主要利用方式为工程回填。由于负责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联动机制不顺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仍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亟需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予以规范化、标准化,切实解决建筑垃圾(包括装修垃圾)随意倾倒、乱堆乱放、运输车辆超载、抛撒污染环境、违规处置等问题。同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完善,资源化利用率不高,加之建筑垃圾专项治理经费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城市环境治理成效。
2024年6月,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水环境治理、建筑垃圾治理、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鄂环督办〔2024〕20号)明确要求,“各市州修订或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或政府规章,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并制定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或细则,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法治化水平”。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对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市在2010年12月发布《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0月对其进行修订,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有必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我市的经验做法,明确职责边界、细化管理要求、配套相关措施和罚则,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政府规章,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的立法工作任务后,市城管委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组织市区城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对《办法》提出意见建议。2025年7月25日,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城管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5年9月5日,举行立法听证会,由政协委员代表、相关部门人员、公司代表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参与,对《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
三、内容解读
《办法》由总则、源头减量、收贮和运输、置和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共6章37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职责。《办法》对市区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责予以规定。针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难、容易造成管理脱节的问题,明确要求工程建设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排放、现场施工、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城管委、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加以规定,促使相关部门形成管理合力。
(二)关于源头减量、收贮和运输。《办法》规定了责任主体、减量化措施、分类处理、施工现场管理、装修垃圾责任、装修垃圾处置、产生核准、处置收费、运输核准、运输责任、运输管理等内容。一是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责任主体,要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二是明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要求城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三是规范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核准,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
(三)关于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办法》对规划选址、设施建设、处置核准、存量治理、鼓励措施、产品应用等作出规定。一是科学规划建设规模、选址布局等,保障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的用地供给,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等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对临时贮存设施清理、违规倾倒填埋堆放点位、违规跨区处置等纳入清单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等;三是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
(四)关于监督管理和相应罚则。《办法》对禁止规定和投诉举报、监督检查、联合执法、信息化监管、信用管理作出规定。其中,要求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各环节责任主体负责联单信息的核对、确认,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同时,对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车轮、车体带泥上路行驶,随意抛撒、倾倒、填埋或堆放建筑垃圾等设定相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