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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黄石政府网    时间: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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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26-01-08 23:50:00
解读类型媒体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5年12月30日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一、《实施办法》立法背景

我市于2009年7月发布《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对规范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秩序,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近5年来,市城管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会同资建、住新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城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巡查管控,创新技防监管,强化执法办案,大力开展拆违治乱工作,为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发展、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原《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亟需重新修订完善。

二、《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市城管委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多次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对《实施办法》提出意见建议,召集有关市直部门和城区相关代表参加座谈会和协调会,并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3月和2025年11月三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5年5月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开展重大决策风险评估。2025年5月23日,经请示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后部门监管责任问题的复函。2025年12月1日,会同市司法局、市资源建设局、市住新局开展座谈。综合相关意见建议,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议。

三、《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一)建立巡查机制,解决源头“防控难”。《实施办法》围绕“新增违建零增长、存量违建负增长”的目标,着重于加强违法建设的预防和管控,从源头上严控新增违建,巩固违建治理成果。一是强化属地管理和日常巡查。《实施办法》明确各城区组织街道(乡镇)和下属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二是城市管理、资源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等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等工作,发挥市级牵头抓总、督办落实作用。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巡查、报告,确保违建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明确要求房地产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业主在小区绿地、露台平台、屋顶等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

(二)强化联动机制,解决部门“协同难”。违建治理涉及面广、链条长,需要上下一体、部门协同,形成高效有力、无缝衔接的治理体系。首先,《实施办法》要求建立高位协调机制,明确市、区两级要完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其次,《实施办法》对违法建设性质进行界定,明确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涉及土地管理、林业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管理等领域的违建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最后,对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证照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相关部门依法实施配合支持措施,加强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切实解决事权交叉、协同不力的问题。

(三)完善支撑机制,解决违建“认定难”。根据国家、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安排,我市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专业清晰的认定意见和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是后续依法查处的重要支撑保障。《实施办法》规范了资建部门认定和城管部门查处的工作流程,明确认定范围包括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尚可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免于或者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情形,防止出现因性质认定不清、执法路径不明、强制拆除无据导致涉诉涉访矛盾纠纷。

(四)规范处置机制,解决执法“查处难”。针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实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的制度设计与规范。明确了分类处置的要求,对查处机关行政处罚、施工中违建处置、临时违建处置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相应的程序规范,对查处程序、文书送达、查处职权、公示公开等作出规定。针对强制拆除风险管控问题,规定查处机关事先制定强制拆除预案,明确配合单位相关职责,采用合理适当的手段、方式,必要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实施办法》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由总则、职责分工、巡查防控、调查处置、附则构成,共5章31条。

(一)哪些情形属于《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建设?

答:《实施办法》第三条对此进行了清晰界定,即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4)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涉及道路交通、水利管理、土地管理、林业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和职责是什么?

答: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协调处理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三)如何巡查防控违法建设?

答:《实施办法》要求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网格化巡查工作;二是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巡查检查和监督管理;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查处机关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小区绿地、露台平台、屋顶等公共区域进行违法建设。

(四)如何调查处置违法建设?

答:《实施办法》对违法建设的认定作出规定。对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并对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是否应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问题作出书面定性意见。

《实施办法》对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作出规定。查处机关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发布限期拆除公告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拆除。查处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事先制定强制拆除预案,明确配合单位相关职责,采用合理适当的手段、方式,必要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此外,《实施办法》对处置措施、施工中违法建设处置、临时违法建设处置、乡村建设处置、查处程序、文书送达、查处职权、公示公开、信用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

(五)将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生活、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答:《实施办法》要求查处机关及时将违法建设信息以及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违法部分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对违法建筑物,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交易、租赁备案等手续;(3)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4)对违法建设工程或者利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报装、更新改造或者维修维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