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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1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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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石港区鹏一飞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CD6K85XX

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1号楼附27

经营者:陈睿鹏


2023年11月14日,本局收到市民陈女士举报,称自己的儿子今年14岁在十八中上学。11月3日下午5点多和同学在美宜佳超市买了7瓶42度劲头足白酒,拿到一个酸菜鱼馆和同学一起喝了,一共是15名同学,还都是穿着校服的,导致学校把这15名同学停了晚自习。

本局于2023年1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睿鹏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资质文件,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2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17:39向3名身穿十八中校服的学生销售了1瓶劲头足谷酒42度(500ml)。销售价格是16.00元/瓶。故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货值金额为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5.情况说明和道歉信1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6.监控视频录像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7.销售小票1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8.谅解书1份,证明当事人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资质。

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取得被投诉人的谅解,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罚款2000.00元;

合计罚没款20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