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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5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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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港区吴氏陈家湾炸酱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2FBD1B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港区吴氏陈家湾炸酱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查验该店工作人员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时,发现该店有一名工作人员无《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10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吴家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05月30日起在黄石港区芜湖路73号设立面馆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面馆内有1名从业人员未办理《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当事人面馆内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的从业人员姓名为周,平时在店内负责食品加工和备菜环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3.《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4.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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