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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236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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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盛某

    身份证件号码: XXXX0019680910XXXX

2023年1月2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联合公安部门在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尾巴加油站当事人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检查,在该车的后座上发现合计9个品种,179条卷烟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本案于2023年5月8日移送至本局调查处理。案于2023年68日移送至本局调查处理,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3〕41号),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相关材料。2023年7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从微信群里购入的上述9个品种,179条卷烟,通过客车发货的方式购入该批次卷烟。当事人在天虹路口拿到该批次卷烟后,卖给了天虹高明超市8条卷烟、老虎头七中对面的副食店5条卷烟。支付方式为现金,未做销售台账,记不清楚售卖卷烟的价格,故无法计算上述已售13条卷烟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剩下的卷烟在送往上窑附近的副食店的路途中被烟草部门查获。这批卷烟被查获后,微信上的供货商将当事人删除了,当事人无法联系上微信里的供货商。2023217日,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判定,可以确定的上述9个品种,179条卷烟为真烟,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总价值为178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书证;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44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011号)复印件1份黄石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移送财物清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3〕41号)1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20238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管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9622.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