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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25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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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25

当事人黄石港区玖玖秘卤制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EMB63XU


2023年8月18日,本局收到12315举报平台举报件,群众举报在新百菜场999秘卤购买鸡爪时发现电子秤不准。当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被举报人黄石港区玖玖秘卤制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准确度检定。现场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的1名执法人员拿出2kg的砝码,放置在已清零的电子计价秤上,称量重量显示为2.2kg。本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当事人的电子计价秤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并拍摄照片。

2023年8月18日,本局委托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当事人摊位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2023年8月28日,本局收到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0239130311),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2Kg,检测值:2.2Kg,允差:±5g)。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0239130311)。

本局于2023年8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赵国兵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工作岗位上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店铺成立于2021年5月6日,经营场所共有2名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卤制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8月上旬从华夏城生活广场其他经营户(已不从事经营活动)处拿来上述电子计价秤在摊位上使用,主要在销售卤制食品时称重,每天营业额3-4百元不等。因当事人未对销售的卤制品进行记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按无违法所得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3.《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4.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0239130311),证明涉案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秤的鉴定意见;

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现场笔录;

6.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事实的陈述的书证;

7.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检定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称量数据不正确的书证;

8.当事人购买电子秤《收款收据》1张,证明当事人摊位现在使用电子秤的书证;

9.对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财务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书证;

10.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湖北)公示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书证。

20231012,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0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工作岗位上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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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