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红峰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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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强化政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鄂土资公告〔2016〕10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就采矿权抵押事项提示如下:

(一)抵押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抵押事项,承担抵押风险;抵押双方对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化及相关债权债务问题负责。

(二)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对抵押资料进行审查。

(三)未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或未经抵押双方同意,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四)采矿权人应依法开展采矿活动,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矿权抵押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