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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代表建议〔2019〕105号的答复函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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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细荣代表:

您好!《关于农村医保门诊报销剩余部分结转留存的建议》(代表建议〔2019〕105号)收悉。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段时期以来,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模式并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市人民政府修订印发《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黄石政规〔2016〕7 号),明确规定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分两档记入,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3.2%的比例记入;45周岁及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3.7%的比例记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3.7%的比例记入。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2018年我市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市本级已于2012年完成了整合并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黄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政办发〔2017〕4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门诊统筹报销限额为300元/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报销限额为400元/人。

由于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的是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并未像职工医保一样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因此,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统筹限额在未使用或已使用仍有余额的情况下,均不能进行结转留存。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分管领导:黄飞跃           联系电话:6518928

经办人:黄冬珍             联系电话:6538763

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