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栏目:就业

关于做好2021年度黄石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人社局    时间:2021-07-08

分享: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1〕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时间

本年度职称工作原则上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各评委会下达的申报受理材料通知明确的时间为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评委会申报受理时间节点,及时有序组织本地本单位推荐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纸质)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均不作为评审依据。自主评审单位评审时间自主确定。

三、申报渠道和方式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职数申报审核控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核定单位岗位使用及空缺情况,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应纳入但未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审核推荐。

从即日起,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填写《2021年度黄石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一式三份),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办理核岗手续,未办理核岗手续的,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等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三)自由职业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四)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3),并报送至用人单位。

(五)我市职称申报继续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时进行。高级职称评审网上申报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选择使用);纸质申报材料按照各评委会通知要求整理。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的,按照相关评委会通知要求的材料装订目录整理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四、有关政策

(一)积极做好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精神,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

(二)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双贯通”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要求,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体育等职称系列。基本条件和程序按照《湖北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试行)》(鄂人社函〔2019〕8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通知》(黄人社发〔2021〕12号)执行,能力业绩条件按照各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把握。

(三)持续做好医疗卫生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继续落实对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院前急救、公共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予以适当倾斜。

(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继续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其中正高级教师仍实行总量控制。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定向申报和评审。修订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评分标准,为少先队辅导员参评思政课教师制定量化评分细则,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五)做好全市中初级职称评审。档案、新闻、文化艺术、农业技术、工程技术等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事宜按相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材料通知要求执行。完善水平能力测试方式,可采用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提高针对性和科学性。

(六)继续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继续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系列专项评审服务,拓宽职称申报渠道,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

五、资格审核

(一)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技人员须如实填报《2021年度黄石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六、评审组织

(一)各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应于评审前10个工作日报市职改办审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参评人数与专业分布、评审会议程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各评委会召开评审会时,应组织专家评委集中学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相关评审程序、有关要求和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等,并提出有关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特别强调要坚守评价标准的底线要求,严格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三)评委会专家应具备《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条件,且任期不得超过3年。其中,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一般不担任评委;没有职称的行政领导不得担任评委;不具有本职称系列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不具有本专业相应层级(低于)职称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四)各评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召开评审会议前,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按系列组建的高评委会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评委会专家不少于11人,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高评委会人数,经省职改办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五)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的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有关规定发文办证。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职称评审质量意识。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要严格执行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双公示”制度,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深入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能力。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提升职称评审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职称评审工作满意度。逐步推行“无纸化”评审,本年度在卫生系列区域评审开展试点改革,实现更加高效、更加准确、更加便捷的评审服务。

(三)强化职称评审责任意识。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用人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负责的工作合力。市职改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黄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1.2021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docx

2.2021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推荐申报人员花名册.docx

3.诚信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