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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公安发布7起典型案例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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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巩固大冶文明城市创建和禁鞭成果,提升城市社会文明程度,确保禁鞭区域烟花爆竹“零储存、零销售、零燃放”,最大限度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大冶警方积极开展2021年春节和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昨日,大冶市公安局发布七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不要违规存储、售卖、燃放烟花爆竹。

据介绍,近期根据大冶市公安局党委部署,在大冶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江新统一指挥下,该局治安大队牵头组织各派出所对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截至目前,警方已在大冶全市范围内共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7起,拘留8人,收缴、登记保存烟花爆竹9687件。

为强化市民禁鞭意识,警方对七起违法存储、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1月24日晚,大箕铺派出所民警在大冶东站执勤时发现柯某兵(男,37岁,茗山乡人)非法运输“闪光雷”烟花583个。1月26日,柯某被大冶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万元处罚。

2.1月25日,群众举报称,柯某钦(男,57岁,茗山人)在还地桥镇老街某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经还地桥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该仓库中非法储存烟花210件。1月26日,柯某被大冶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3.1月16日,群众举报称,陈某清(男,51岁,黄石下陆人)在金牛镇某小区存放烟花爆竹。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间民房非法存储烟花爆竹113件。1月27日,陈某清被大冶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4.1月27日上午10时许,冯某召(男,57岁,金湖街办人)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资格证》情况下,驾驶不具备道路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日,违法行为人冯某召被大冶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5.2020年10月份,大冶市某烟花公司代理商冯某荣(男,63岁,灵乡镇人)、姜某传(男,58岁,金牛镇人)将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金牛镇某村一间民房里,于2021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1月28日冯某荣、姜某传被大冶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6.1月15日上午10时许,群众报警称,茗山乡上汪村尹某芬(女,50岁,茗山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茗山派出所民警现场盘点,在尹某芬房屋内发现2087个爆竹。1月28日,尹某芬被大冶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7.1月29日,治安大队民警配合罗桥派出所民警,在罗桥街办桃花村某湾查处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登记保存烟花爆竹86件。同日,违法行为人柯某明(男,48岁,罗桥街办)被大冶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警方提醒市民,当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大冶警方将充分发挥“禁鞭”主力军作用,严格落实“三个一律”(违规储存销售的一律查处、违规运输的一律查处、违规燃放的一律查处)禁鞭措施,积极组织、协调、督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禁鞭工作,确保实现禁鞭区内不发生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不发生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不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陈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