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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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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重新修订的《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于2023年4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的指示精神,坚决防控、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快速有序、精准科学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演练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及时分析、管控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建立健全在市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按照事件的级别及影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切实履行属地责任。

协调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专业作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省内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人民政府与社会组织应急救援合力。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积极采用先进的预防、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预警水平。发挥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作用,不断提高科学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

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区)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等组成。

1.6事故分级与响应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比较敏感或发生敏感地点、敏感时期,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动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事故分级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本市生产安全工作的日常领导和协调机构。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转变为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监督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预警工作。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4)协调黄石军分区和武警黄石支队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支援。

2.3办事机构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4 专项指挥机构

各相关部门及其安全生产专业指挥机构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2.5县级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2.6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工作职责,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统一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力量、社会组织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的建议等。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信息舆情组、善后处置组、技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同时可根据事故灾害情况视情增加或减少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治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等。

(5)信息舆情组: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置等。

(6)善后处置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技术资料组: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专家、技术人员等,调用相关资料等。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能源、交通、装备、物资等的支持保障工作。

(9)专家组:负责对抢险救援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2.7 现场指导组组成和职责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成立指导组,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3预防预警

3.1 预防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对发现或确认的一般以上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制定并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制度,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订应急预案,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销核;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2 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报属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向属地主管(监管)部门报告。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事故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警示事项、相关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和咨询电话等。根据灾情变化情况,预警信息内容有所增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的应对流程做好预警信息的传达贯彻和应对工作。

3.3.3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3)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8)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当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后,由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相关公共紧急电话受理部门(如:110、119、120等)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转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用电话快报省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4)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会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台办、市委外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在境外的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1.2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 信息补报续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伤亡人数变化等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补报。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当日续报。

4.2 先期处置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③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⑥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派应急队伍,引导志愿者组织或社会应急力量积极参与,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调配应急资源,实施救援行动;划定警戒区,组织群众紧急疏散,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请求;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取的处置措施。当达到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应急处置过程中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分级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发生敏感地点、敏感时期,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动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4应急响应行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当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在国务院安委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安委会、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统一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主要救援任务部门及其他市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当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在省安委会、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统一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主要救援任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当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接受省有关部门在现场成立的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处置进展情况。现场先期应急处置以本市应急力量为主,必要时请求支援。

(3)Ⅲ级应急响应。当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分管市领导带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必要时申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主要救援任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①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②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和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③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④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⑤及时汇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并按规定上报。必要时向省申请应急救援支持。

(4)Ⅳ级应急响应。当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视情况派出现场指导组,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指导组配合,根据灾害程度、现场情况,统筹协调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协调相关专家赴现场,开展救援。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应急救援支持。

及时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4.5现场处置

4.5.1现场指挥处置

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事故现场建(构)筑物、设备设施损毁情况,获取事故现场重要目标物、人员分布等信息。

(2)提出初步现场处置方案。

(3)中止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4)组织营救伤员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5)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

(6)因事故灾难导致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组织抢修。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

(7)做好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8)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5.2安全防护和疏散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5.3安全警戒

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武警黄石支队及涉事单位负责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事件。

4.6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现场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1 核实事故现场

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组织现场人员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厂房、居民住房等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4.6.2 现场监测评估

根据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危化品、环境等风险信息的监测、鉴定与评估工作,结合现场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和开展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6.3扩大应急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3)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支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4)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支援。

4.6.4 现场抢险救援

各级各部门根据事故类别,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

(2)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3)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启用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6.5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加强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4.6.6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6.7 现场人员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6.8 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传染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6.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指挥中心)申请支援。

4.7 信息发布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8应急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周边环境符合有关标准;遇险人员获救或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3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应急通信设施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消防救援机构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市人民政府依托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市公安局进行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6.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人民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落实。

6.8生活保障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组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9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请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10 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1 技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当应急体制机制变化,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预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7.2 宣传与培训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涉及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救援能力。

7.3 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大型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4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版《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黄政办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黄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wps
附件2:黄石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wps
附件3: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wps
附件4:黄石市安全生产专项应急指挥部.wps
附件5: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