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市永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50吨
减震垫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石市永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黄石市永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50吨减震垫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新建违规项目清理补办环评,选址位于黄石港工业园内,租用原黄石市神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和部分现有厂房,并另新建厂房约1000平方,采用三班制运转生产,年生产减震垫圈5000万个,合计450吨。配套建设有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雨污分流及污水处理系统,噪声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36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黄石港工业园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注重工艺环节全过程减排,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确保项目清洁生产水平稳定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所有污水收集、处置管网必须做到全程可控,落实各项防腐、防漏和防渗措施,做好各种阀门管道的日常维护工作,防止污水渗漏事故的发生。
生活污水经厂区内预处理后,通过管网进入黄石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车间冲洗水先进入生产车间经隔油沉淀后汇入预处理系统同生活污水一并处理。项目循环冷却废水属间接式冷却水,定期将极少量冷却水外排雨水沟,进工业园区雨水管网。预成型机压出成型过程中使用的肥皂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未运行前,厂区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接入管网外排。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外排废水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排放要求及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废气进行有效治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生产废气主要是炼胶和出型车间密炼机和开炼机的混炼废气和两个硫化车间的硫化废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除尘、有机废气吸收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相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和表6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H2S、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须采用清洁燃料,油烟废气须配套建设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外排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排气筒高度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同时应积极进行厂区及厂界的绿化等噪声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噪声排放,满足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回收在专用容器和垃圾袋中,一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实施转移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落实联单制度,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一般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暂存库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设置满足要求的消防事故水池、事故应急池及后备应急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周边企业、工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化学品库、固废间、事故池等区域采取防渗措施,对其他可能存在抛洒的区域进行地面硬化处理。
(八)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环评文件及相应环境管理要求安装相应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九)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并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积极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试生产须书面告知市环保局黄石港分局,市环保局黄石港分局负责对企业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未落实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系统未投入运营及污水收集管网未对接前,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项目竣工投入正式生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七、依据我局出具的总量控制意见,主要污染物年预计排放总量指标控制为COD≤0.08t/a、NH3-N≤0.008t/a、VOCs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我局同意的从黄石港分局意见中的相关项目调配。该项目实施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总量指标来源替代项目执行情况一并纳入本工程“三同时”验收检查内容。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市环保局黄石港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督导检查。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市环保局黄石港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黄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