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实施全民社保共享计划,切实扩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实现社保红利人人共享。
凡是符合参保条件,还未参保的人员都属于,包括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新开工企业、非公办教育机构、新开工建筑项目、参保企业漏保职工等。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都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政策好,政府帮养老。符合退休条件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年轻缴社保,晚年生活有保障!
一是自助办。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服务板块,按步骤注册登记;
二是就近办。灵活就业新参保登记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支持他人帮办、代办)到居住地社区,由社区工作者协助进行参保登记。
三是经办机构办。新参保登记人员携带身份证(支持他人帮办、代办)到市民之家社会事务服务区窗口办理。
方法一 :注册开通湖北税务手机(“楚税通”)APP,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线上实时缴费。
方法二: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缴费单到各城区税务办税服务大厅,或城区代征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营业网点),线下缴纳社保费。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23社保年度(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次如下:
原省内已参保缴费人员,2022年7月以后的中断缴费可于2024年6月底之前补齐(也就是在2024年6月底前可以缴纳2022年7月~2024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但需要前往市民之家A区“社会事务一窗通办服务区”窗口,打印缴费核定单据,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缴费。
如果参保人未在湖北省内参保缴费,只在外省参保缴费,在黄石可以从参保登记的当月开始缴费。
可以。参保对象同一时间段不能重复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参加了城居保,则可办理暂停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更高,但是退休后领取的待遇也相对更高。
不同于公历1月至12月作为1个完整的年度。社保缴费年度起至时间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
不能。从未参保的,只能从当地参保时间当月开始缴费,逐年计算。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2)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3)《劳动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4)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企业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缴费基数不实的。
(5)企业自主申报缴费基数不实的。
(6)对于通过部门间大数据共享、比对发现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漏报缴费人数,造成缴费基数申报明显不实的。
单位新参保登记只需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前往单位所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参保登记;也可就近前往所在地社区办理,由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代办。
关注“黄石社保”微信公众号,按照社保微课堂讲解逐步操作。也可由城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协助。
到外地工作后,黄石的社保缴费记录始终保存。可按当地新参保手续参保,符合退休条件时,可将各地的缴费年限转移归集到退休待遇领取地,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这是谣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断后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不会作废。
根据当前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技术)岗位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于满足条件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如经过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提前一个月到档案托管机构申请退休;
(2)如未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按实际缴费办理退休的人员,退休当月有工作单位并在单位户头缴费的,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单位代为申报退休;退休当月为灵活就业缴费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和一张一寸照片到市民之家社保服务区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不能,在当前社保政策下,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还需逐年缴费,缴满15年时办理退休。
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直接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越高、工作(缴费)的年限越长、退休时间越晚,则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养老金计发标准精确到月,长缴多得,并不存在5年一个档的说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对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企保养老金测算表
单位:元
60%、100%、200%、300%指不同的缴费档次。
特别提醒:受多种因素影响,以上待遇测算仅供参考,具体以退休时实际计发待遇为准。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到其去世。
为保证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国家统一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根据历年调待政策,待遇调整主要涉及工作(缴费)年限、上年度养老金水平、退休人员年龄等,意味着缴费时间越长,待遇调整越高;养老金越高,待遇调整越高。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要求,新批退休人员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发放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需前往银行申领社保卡并激活金融功能,养老金自批准后次月发放至本人社保卡中。
如退休人员原使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遗失后可通过微信公众号"黄石人社之声"电子社保卡平台完成在线自助注销,或前往市民之家社保卡窗口、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完成注销事项,然后前往银行申领新社保卡,后续养老金将自动转到新社保卡发放,无需前往现场办理变更业务。过程问题可致电黄石社保卡服务热线0714-6517009咨询。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如下:
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2022年,湖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53元,即2023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106元。
抚恤金标准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计发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丧葬费和抚恤金随着每年城镇居民人员可支配收入上调增加。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遗属持本人身份证、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非必须,若有请携带)前往市民之家1楼A区社会事务服务区办理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计算业务,现场办结后于次月15日前发放至退休人员养老金卡或者存折中。如遗属忘记银行卡或存折密码,需持亲属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公证书等)、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银行卡办理死亡人员发放账号维护业务。
不同缴费档次、缴费年限对应的养老待遇标准不同。但总体来看,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相对较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概算表
单位:元、年
特别提醒:以上待遇概算仅供参考,具体以退休时实际计发待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