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栏目:社会保险

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来源:市人社局    时间: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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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以来,我市对各类企业免征5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累计免征5.75亿元,有力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继续为企业和个人纾困解难。

免缓政策分类型延长执行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阶段性降费率。2020年2-6月,全市免征各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费率达17.51%,累计为5691家参保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5.75亿元,“真金白银”助力企业复工“轻装上阵”。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从7月起,三项社会保险免、缓政策分类型延长执行。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自愿缓缴

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能往前追溯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但因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延办、补办社保缴费业务,即疫情防控期间延办、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逾期不予受理。对于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缴费,免收滞纳金。

今年6月,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纳社保费迎来高峰期,全市单月缴费4.98亿元,创历史新高。目前,仍有部分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因经济、意识等原因,未及时接续缴费。对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市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缴费基数下限延续执行去年标准

为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压力,2020社保年度内,我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80元/月)。对2019年度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月人均低于2019社保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可从即日起至本月底按此标准申报核定2020社保年度缴费。

2020社保核定年度内,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继续选择按2019社保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最低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576元,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个人参保退休人员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269元。需要提醒的是,选择按2019社保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指数为0.548,对退休待遇有一定影响。如经济条件允许,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2020社保年度社保缴费基数60%—300%之间的8个档次之一缴费,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就相应越多。

据介绍,延长实施期限后,今年下半年的社保减免,政策有拓展,减负更精准,受益面从单位扩大到个人。一是继续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帮助中小微企业活下来、长起来;二是自愿暂缓缴费政策,帮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渡难关;三是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按下限缴费的企业职工和参保个人可保持上年缴费水平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