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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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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条  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四条  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第六条  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

(一)将救助对象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四)发现救助对象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七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二)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