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经个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申报、市人社局职保科初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鉴定、评审,3名职工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现将上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1年2月9日至2月20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2021年2月20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寄出时间为准)。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唐晖、魏琪
联系电话:0714-6513001、65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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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