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摘要(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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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22〕52号)和《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办法》(黄医保发〔2022〕1号)等政策规定为医疗救助依据,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救尽救。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类是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标准

1.资助参保标准: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集中缴费期后新增救助对象,已缴纳个人保费不予退还。

(如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救助对象类别

个人缴费

资助比例

2023年资助

参保金额(元)

2023年个人缴费金额(元)

一类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100%

350

0

二类对象

低保、返贫致贫人口

90%

320

30

三类对象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50%

175

175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0

0

350

四类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0

0

350

2.常规住院救助标准: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二类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为75%;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5%;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 元,救助比例为50%。

3.门诊慢特病救助标准: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分类救助。

住院救助和门诊慢特病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6万元;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4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基本救助待遇一览表

救助对象类别

起付标准

救助比例

救助限额

一类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0

100%

6万元

二类对象

低保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

0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5%。

6万元

三类对象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3000元

救助比例为65%

4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000元

四类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7500元

救助比例为50%。

4万元

4.倾斜救助标准。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其他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为7500 元,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0%。 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待遇一览表

救助对象类别

起付标准

倾斜救助

支付比例

救助限额

一类对象

特困人员、孤儿

0

100%

5万元

二类对象

低保、返贫致贫人口

7500元

85%

5万元

三类对象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7500元

70%

5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7500元

四类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7500元

60%

5万元

5.注意事项:一是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救助。二是除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外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医保待遇,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救助方式

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五、依申请救助

(一)适用情形。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对其身份认定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剩余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一次性救助。已享受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慈善机构救助、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报销等保障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起付标准为7500元,救助比例分别按照身份认定后的医疗救助对象类型对应的医疗救助(含倾斜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限额为4万元。其中,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依申请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救助限额为5万元。

)追溯时长。2022年1月1日后新增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2022年9月1日后新增除农村低收入人口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未享受医疗救助报销的高额医疗费用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四)经办流程

1.申请受理救助对象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依申请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2)。经办人员初审材料完整性和合法性,完整无误的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基层网厅“依申请救助”模块录入信息,并上传《依申请救助申请表相关资料,提交后即时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2.业务审核。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料进行审核,通过依申请救助模块或手工计算,依申请救助金额。对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待遇发放。审核完毕后,医保部门或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

窗口申请受理为即办件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医保部门或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成资金拨付。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电话

杨志国0714-6353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