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人社部门牵头,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推送困难群体信息为依据,对符合代缴条件的困难群体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政策,严把代缴对象认定关,切实做到应代尽代。
(一)补助对象。全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易返贫致贫人口。(不含参加其他养老保险、未满16周岁、在校生、服刑、现役军人、失踪失联人员)
(二)补助标准。对符合代缴对象条件的,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大冶市、下陆区每人每年200元标准)
(三)补助方式。每年由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财政申请代缴资金,通过税务征收系统将代缴资金计入代缴对象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评定流程
1.困难群体信息推送。民政、乡村振兴、残联每年6月30日、11月20日前将共享平台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数据推送至人社部门。
2.核实代缴对象信息。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6月30日、11月20日两次获取本地省级相关部门共享的困难群体人员数据后及时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比对、确认工作,建立工作台账,确认代缴人数。
3.公示代缴对象。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代缴条件的困难群体名单在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
4.发放代缴资金。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信息核实比对,确认符合代缴条件人员名单,向当地财政申请拨付资金,通过税务系统直接计入代缴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注:①对具有多重身份的困难群体,按照重残、特困、低保、易返贫致贫人口的顺序建立代缴优先级,代缴一次。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缴费,只要困难群体人员在年度共享名单中就要进行本年度政府代缴。
(五)政策依据
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8号)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电话
王亚敏 0714-6573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