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及标准。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在1-2个月。
2.救助方式。每年救灾款物应在下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化发放,直接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3.评定流程
(1)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审批。
(2)建立工作台账。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
(3)制发救助卡片。《受灾群众救助卡》是受灾人员领取政府救助款物的凭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盖章后生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助情况(人数、时、量)、实际救助款物的发放情况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受灾人员棒救助工作台账,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受灾群众救助卡》。
(4)发放救灾款物。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乡镇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帐和《受灾群众救助卡》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
4.政策依据
(1)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2023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发〔2022〕5号)
(2)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电话
叶慧 1827164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