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领取时间。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待遇发放标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
(三)发放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四)评定流程
1.待遇申领。参保人员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前三个月内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自助终端或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社保机构等服务窗口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2.核实待遇申领信息。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各工作日内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生成《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注:①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②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③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发放待遇的居保经办机构主动申报。
(五)政策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
3.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鄂人社发〔2020〕8号)
4、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8号)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电话
王亚敏 0714-6573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