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标准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2022年4月2023年3月,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月;阳新县为630元/月。
二、评定流程
(一)申请
1.申请对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400元(阳新县低于7560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
2.申请方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申请人义务。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授权并配合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调查;主动报告家庭收入财产变化情况;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登记备案表。
(二)受理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核对后,乡镇(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审核意见及第一次公示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五)审核确认意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六)第二次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乡镇(街道)、村(社区)固定的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拟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社区)等,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七)审核确认决定
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确认决定,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资金发放
从作出确认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政策衔接
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对象等可单独提出申请,保障对象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保障金,不再增发补助金。
三、评定注意事项
居民家庭经济收入多样化,不容易确定。由于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的补差发放政策,而大多数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是十分多样化的,如打零工、做生意,虽然民政部门对所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都要求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对,制定了收入评估办法,但对于一些隐性收入或者刻意隐瞒收入的,仍然难以做到精准核算,容易导致保障不准确的情况。
四、政策依据
1.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37号)
2.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黄政发〔2022〕11号)
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21〕18号)
政策解读员及联系电话
陈超 0714-6579683